台語天后江蕙胞弟淡水住處去年12月遭歹徒陳金標闖入強盜案,ˋ士林地院今天宣判,已加重強盜未遂等罪判陳金標7年6月徒刑,在法院公布的新聞稿中,交代江蕙當時為護弟,曾奮勇一手抓住對方手腕,要對方有事好好談,但陳金標聽不進去,反用西瓜刀架住江蕙,雙方拉扯中,江蕙受傷掛彩。
合議庭認為陳金標手段及犯後態度惡劣,又有多項前科紀錄,素行甚差,但考量陳金標終究沒有獲得財物,又有繼母須互相照顧等情狀,判陳金標處7年半徒刑。(法庭中心/綜合報導)
以下為士林地院新聞稿:
有關被告陳金標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今(20日)上午11時公告裁判主文,說明如下:
壹、主文
陳金標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事實概要
陳金標曾在新北市淡水區的楓丹白露社區擔任清潔人員,熟悉該社區地緣位置及門禁管制情形。江俊良為江淑惠弟弟,也住在該社區某樓層,從小就有中度智能障礙而缺乏一般成年人自我保護的能力,陳金標常見江俊良由菲律賓籍看護瑪拉陪同,神態舉止與一般同年齡的人不同,又因為協助搬運垃圾而知道江俊良心智狀況像孩童一樣,認為有機可乘,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思,於民國105年12月18日晚間6時40分許,攜帶可供作兇器使用的拔釘器、刀子、螺絲起子、西瓜刀等物,搭乘不知情的謝銘輝所駕駛之計程車,於當天晚間6時50分許進入楓丹白露社區中庭,陳金標要求謝銘輝在社區內道路旁停車等待,自己則前往江俊良住處,並於途中穿戴口罩、類似保全服飾之白衣、黑褲及中分黑色假髮,假裝保全要江俊良開門而侵入江俊良的住宅,進門後並表示要強取財物,更持西瓜刀刀柄敲擊江俊良頭部,江俊良因恐懼大聲尖叫,被同棟樓下的江淑惠及瑪拉聽到,江淑惠及瑪拉立刻上樓查看,陳金標見有人進來,便持螺絲起子揮舞想要一併向江淑惠強取財物,並將江淑惠強拉到餐桌旁,自己則站於江淑惠背後,江淑惠害怕陳金標再施暴,趁機用左手抓住陳金標左手腕,並說「我不是住這邊的」、「有什麼事情好好談」,陳金標因為江淑惠抓住他的手而不高興,以右手拿起西瓜刀想要架住江淑惠脖子,又要求江淑惠開啟保險箱,以便讓他拿走珠寶,江淑惠則不斷說「我是江蕙」、「我不會放手,有什麼事情,我們好好談」,陳金標因為江淑惠緊抓住他的手不放,用力將江淑惠推開,導致江淑惠往前跌倒,江淑惠被瑪拉扶起後趁隙奪門而出,陳金標見江淑惠離去,又想衝向門外追趕,瑪拉看到趕緊上前以背部抵住大門抓住陳金標雙手,沒多久瑪拉因害怕又已無力氣,且認為陳金標應該已經追不上江淑惠後才放手。陳金標以上述施行暴力方式使得江俊良、江淑惠及瑪拉均不能抗拒,而江俊良、江淑惠及瑪拉也因此都受有傷害。陳金標因擔心遭據報到場之警察或保全抓住,顧不得現場仍遺留物品而離開現場,並搭乘謝銘輝駕駛之計程車離去,而未得手。
參、理由概要
- 本案扣案的證物以及相關的血跡遺留並無偽造、變造的情形,相關的DNA及指紋的鑑定書,也都符合刑事訴訟法有關鑑定的規定。被告辯稱該等證據係遭栽贓、現場血跡是遭人潑灑等詞,並不可採。
- 江俊良住處確實發生遭歹徒侵入強盜之事:
- 侵入江俊良住處強盜之人確實為被告:
- 綜合上述理由,合議庭認為被告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未遂罪,事證明確。被告抗辯本案是被害人自導自演、栽贓嫁禍等詞,均不可採。
- 本件不依未遂犯規定減刑:
- 綜合考量的因素:
- 檢察官就被告科刑範圍,雖求處有期徒刑15年,但加重強盜既遂罪的法定刑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而有期徒刑如果沒有法律所規定的加重事由時,最高上限即為有期徒刑15年,本案被告既然沒有其他法律所規定應該加重的事由,則檢察官所求刑度已是加重強盜既遂罪的最高刑度,又合議庭雖然以前述理由認為不應該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有關未遂犯規定予以被告減刑,然被告的行為終究仍屬未遂,被害人財物並未因被告犯行受有損害,此部分仍應為合議庭作為量刑之參考,因此合議庭認為檢察官所求刑度與既遂之情形難與區隔,顯屬過重,併此敘明。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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