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傷竹科IC工程師 汽修工得賠近60萬

出版時間 2017/06/19
新竹1名汽修工未等號誌直接右轉,導致與IC工程師碰撞,汽修工遭法官判賠近60萬元。資料照
新竹1名汽修工未等號誌直接右轉,導致與IC工程師碰撞,汽修工遭法官判賠近60萬元。資料照

新竹1名黃姓汽修工(33歲),2014年12月底從新竹市騎機車往竹北,行經中華路及興隆路口時,未待右轉燈亮起貿然右轉,剛好竹科1家IC設公司江姓總工程師(40歲)直行,江閃避不及,兩車碰撞,造成江人、車倒地,左臉部鈍挫傷併眼眶骨、顴骨及上頷骨骨折、雙手及雙膝左踝挫擦傷、腦震盪、左手第4 指末端骨折等傷害。黃姓汽修工遭依過失傷害罪判55日。民事部份法官判汽修工應賠59萬6千餘元。
 
由於江姓總工程師因傷無法上班一段時間,且原告在公司擔任程式設計主任工程師,是單位的總工程師,工作所需具備智識、專注力、工作精密度均屬甚高,但因車禍腦部受創,反應遲頓且記憶減退,造成認知功能障礙,經台大醫院新竹分院簡短智能測驗尚低於標準值,令原告工作能力下降,造成公司高層不滿,擬將他降職,加上對方毫無同情及誠意,因此向法官提出損害賠償,要求黃男賠償醫樂費、不能工作損失、看護費及精神撫慰金,共136萬元。
 
被告主張,對於車禍肇因及醫藥費、交通費、工作損失及生活支出沒意見,但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 元太高。他認為,車禍發生固然造成原告精神及身體上痛苦,他他才高中畢業,退伍當汽修工,還育有一子,收入僅夠生開銷,車禍發生後也盡其所能賠款原告,而且發生事故他留在現場,向警方坦承也向接受法院判決,他是具有悔意的,且盡力彌補過失所產生的損害,要求法官酌減精神撫慰金。
 
法官調查,車禍肇事是因被告過失所造成,應負損害賠償,原告主張醫藥費、交通費、不能工作損失、增加生活上費用等有理。另精神撫慰金部份,法官認,被告過失行為,致江傷害。審酌,原告是主任工程師,平時負擔工作繁重精密,但12月底車禍受傷後,經11個月骨頭才完全癒合,且車禍遺留的精神壓力及大腦撞擊導致輕度認知功能障礙,隔了一年多才逐漸恢復,加上原告為IC設計研發工程師,為需要高智力、高專注力的工作,輕度認知功能障礙會影響其勞動表現。

法官認為,加上江男車禍後上顎骨折無法飲食,只能吃流質食物,痛苦難耐,語言也造成障礙,稍微講話即甚疼痛等語,認定原告車禍確實在心理及生理上均遭受沉重傷害,認定精神撫慰金應賠30萬元,加上醫藥費等,被告應賠59萬萬6仟餘元。(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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