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控(2890)遭檢調查出自2009年開始,以子公司永豐金租賃掌控的境外公司,涉嫌違法放貸給境外的紙上公司逾50多億元。台北地檢署前天指揮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大規模搜索,並約談董事長何壽川等23人,漏夜訊問後,昨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何壽川與三寶建設董事長李俊傑妻子廖怡慇、永豐餘土地開發部經理張金榜等3人,3人今天1時許遭裁定收押。
台北地院指出,何壽川等3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金融控股公司法》背信罪,張金榜另涉犯《商業會計法》製作不實憑證登載會計帳冊罪、《證券交易法》妨害主管機關調查變造有關紀錄罪嫌,並和廖怡慇另涉犯《刑法》滅證罪嫌。
何壽川在羈押庭上辯稱,並無主導同意永豐餘以850萬元美金認購Giant Crystal公司發行,以該公司持有的Star City公司可交換公司債投資案,不過此說法卻和張金榜針對他在投資案有無實際決策權所述不符。
另外,金管會出具的永豐金專案檢查相關事項處理建議表記載,永豐餘投資可交換公司債是由何壽川一人通過,當時內部簽呈雖有要求永豐餘女董事長邱秀瑩核示,但邱女並未批可,只有口頭同意,顯見投資案確實由何壽川一人主導。
另外,張金榜所擬具由永豐餘認購Giant Crystal公司所發行的Star City公司可交換公司債及評價費用的簽呈上,張曾以立可帶塗銷簽核單位「董事長何」字樣,並將塗銷過的簽呈交給金管會;檢方甚至提出張金榜電腦內的原始電磁檔案,以及被塗銷的簽呈原本,可證明何壽川有決策此件投資案的實質權限,張金榜也有刻意隱瞞何壽川角色的行為。
同案被告永豐餘會計主管吳忠福在檢方訊問時的供述,可認定何壽川在案發後,確實有介入永豐金如何回應金管會詢問永豐餘認購Giant Crystal公司發行的Star City公司可交換公司債。此外再加上李俊傑等人尚未返國到案接受調查,認定何壽川有勾串張金榜等其他共犯之虞。
張金榜的部份,他在羈押庭雖供稱自身只有工程專業、沒有財經專業,關於上述可交換公司債投資案當中,先登載為永豐餘向Giant Crystal公司承租中國上海市「1788大樓」,這是財務中心討論的初步投資方式。
不過,法院認為張金榜在2011年、2012年擬具的「增資補充說明」簽呈、「1788案收購與辦理融資目前進度報告」簽呈,都詳細記載1788大樓淨值、股權收購資金等財務數據,因此張金榜在投資案並非只有提供工程專業知識,另外還有熟記分析投資成效。張金榜刻意淡化自身在投資案的角色,加上李俊傑等重要關係人沒到案,且也在庭上坦承曾塗銷簽呈字樣交給金管會,足認張也有勾串、滅證之虞。
廖怡慇則在羈押庭供稱,只負責三寶建設在台灣的業務,境外公司業務是由三寶公司財務協理王玉玲交給她相關文件並簽名,不清楚境外公司運作情形。
但法院認為,她的說法和王玉玲證述不同,加上她的丈夫李俊傑又是本案重要關係人,夫婦倆同為Giant Crystal公司與J&R公司董事,王玉玲則是她的下屬,廖怡慇有可能以妻子或長官身分影響李俊傑、王玉玲的陳述。另檢調搜索時扣得Star City公司、City Vision公司股東明細與獲利分配表等文件後,廖竟趁調查官不注意偷撕毀文件記載的「2013.10.8(一)」日期,藏在三寶公司辦公室的沙發椅夾縫。
而此日期便是事涉廖怡慇在本案案發前,是否已知道上述2家境外公司的運作情形,廖女撕毀這部份,顯然是為了避免檢調獲知她早在2013年就已了解這2家境外公司的預估獲利,因此認定她有勾串、滅證之虞。
法院認為,何壽川等3人有勾串共犯之虞,張、廖則另有滅證之虞,3人均擔任公司要職,不排除以自身地位影響其他共犯或關係人的陳述,且現今網路通訊發達,人際間可輕鬆溝通,甚至在線上傳輸、修改檔案,顯無法用具保、限制住居等替代手段避免串、滅證,且此3人犯行嚴重侵害金融秩序,因此有羈押必要,且檢察官就本案其他共犯尚未有充足時間可詳盡調查,因此也有必要禁止接見、通信。(游仁汶、顏凡裴、吳珮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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