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街禁止面交。翻攝自爆料公社
有網友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貼文,指台北地下街近日貼出公告,規定「非本地下街內商家,禁止從事任何商業行為,網路面交視同商業行為,將蒐證提出法律告訴」,有網友批評:「吃飽太閒」。但律師吳昱圻指出,面交的網路賣家確實可能被列為流動攤販而受罰,「但單以拍照檢舉,警方無法取得面交商的個人資料,開罰上會有困難」。
吳昱圻認為,依法論法而言,面交也算是一種商業行為,所以網路賣家的面交行為當然也會被認定流動攤販,「但是我覺得這個公告施行不易,畢竟面交通常是短暫的數秒或數分鐘,若等地下街管理處通報警察到場處理,恐怕網路賣家早已面交完畢,根本無法達成檢舉的效果。」
吳昱圻建議,地下街跟地下街店家這類社會大眾可以隨意進出的地方,都算是公共場所,地下街若為了保障地下街店家營收,決定禁止網路賣家面交,只張貼公告盼望尊重,成效可能不佳,「應仿效台北捷運,透過台北市政府明定法令禁止,比較妥當」。(顏凡裴/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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