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高院改判理由、動新聞)
基隆市議會前議長黃景泰被控以假單據虛報公帳近一千萬元,又以不實發票核銷公務採購費用,加上「月眉路拓寬工程」行賄等案,一審被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合併判刑20年,全案上訴高院後,高院今依90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4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酌減改判黃15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月眉路拓寬工程」行賄案從1年2月徒刑改判無罪,「日勝生東京站建案」索賄案維持無罪,可上訴。
黃今天沒出庭聆判,他在高院辯論終結時表示:「我做錯事坦然面對!」強調一審就認罪,但不甘心竟還被判刑20年,且因被羈押,沒見到父親最後一面,「希望法官改判合理刑度,我就趕快去執行(入監),我母親已經76歲了!」
判決指出,黃景泰於2010年3月到2014年9月擔任基隆市議會議長期間,多次指示部屬找3家禮品、工藝或食品行業者提供假發票,向議會虛報公帳用於支付私人信用卡帳單、電話費、家人保險費等,還被查出連續4年以市議會名義在市民集團結婚贈送每對新人「雙囍對章」當賀禮後,找合作業者提供假單據取代銀樓開立但無法順利核銷的發票。
檢調於2014年9月偵辦黃景泰與時任基隆市議員鄭怡信,涉以預防水土流失為由,要求日勝生公司在暖暖區興建的「東‧京站」社區停工,藉此索賄一案,發現前述案情,加上黃、鄭另涉行賄市議員,護航國統集團「擁恆文創園區」所需聯外道路「月眉路拓寬工程」預算能過關,一併送辦。
黃被羈押到2015年因父親過世,才被基隆地院一審裁准交保2000萬元。一審認定黃景泰虛報公帳部分,應以一張單據成立一罪計算,共104罪合計詐領公款914萬餘元,黃允諾全額繳回卻僅支付322萬元,難認有悔意,每罪各判刑7年2月到7年6月,偽造文書案4罪各判刑1年2月。
此外,黃所涉犯「月眉路拓寬工程」交付賄賂罪判刑1年2月,合併應執行20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並追繳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592萬餘元,連同已繳回的犯罪所得,均發還基隆市府。鄭怡信在「月眉路拓寬工程」涉犯交付賄賂罪,被判刑1年、褫奪公權1年。
高院審理認為,「月眉路拓寬工程」行賄案雖有當事市議員所提錄音為證,但勘驗發現,黃是被要求幫鄭付清「後謝」,黃以為鄭已付「前金」才代付尾款,可是鄭有無行賄,檢方舉證不足,國統也否認請託黃、鄭收買市議員,因此改判黃、鄭均無罪。
至於虛報公帳部分,高院認定應以日期區分,減為共90罪,並指黃悖離人民付託、累積自身財富,陷部屬與廠商獲罪,貪心至極,本不應輕判,考量黃無前科,在政治生命高峰期的選舉期間遭調查與羈押,於二審審理一再認錯並全額繳回犯罪所得,非全無悔改之意,連同4個偽造文書罪,今酌減改判黃15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
至於「日勝生東京站建案」部分,高院指黃、鄭雖有索賄,但不論勒令停工或暫緩施工,均非市議員職權,不構成職務收賄要件,高院維持一審見解,仍判黃、鄭無罪,可上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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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0:20
更新時間: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