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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一名性侵慣犯朱姓男子3年前因再犯性侵案受審期間,又分別藉由言語恐嚇或刀械威脅,強吻強摸3名未成年女子得逞,還大膽攜帶柺杖刀赴地檢署揚言控告承辦檢察官,當場被逮,經鑑定確認朱男因腦傷而有認知功能障礙,符合減刑規定,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依加重強制猥褻等罪將朱男從一審判刑10年酌減改判9年2月定讞。
判決指出,朱男(40歲,在押)於2014年3月22日深夜10時許,和4名朋友帶一名少女唱KTV時,要少女用手機自拍猥褻照傳給他留存被拒,當場在包廂裡裝老大,放話要撂人去少女姑姑的店裡砸店,揚言:「該砸就砸、該砍就砍,但是看到一個人不要砍!」並用手指著少女示意。
少女畏懼,只好任由朱男摸胸親吻,2天後又被朱男帶往飯店支開旁人意圖玷辱,少女奮力反抗,遭朱男用柺杖毆打斥罵:「叫那麼大聲,是沒被打過嗎?」朱男並宣稱隨身包包內:「有刀,妳相不相信!」幸好少女趁機傳簡訊給男友糾眾趕到飯店救人。朱男看到援兵來勢洶洶,裝孬推稱少女「想看電視」,才一起到飯店開房間。
同月29日中午,朱男趁一名少女來家裡打工清掃、兩人獨處機會,跨坐對方身上強摸胸部與下體,問少女:「要不要當我女朋友?」少女驚嚇反抗,朱母正好現身,斥責朱男:「怎麼又帶女生回家!」
朱男趕緊打發少女離開,當晚藉口討論如何解決打工少女讓他不愉快的事,約介紹受害打工少女的另名少女碰面,帶往郊區公園親吻摸胸,意圖碰觸少女私處,少女激動痛哭並死命反抗,朱男才罷手讓少女回家。
當時朱男才因2012年間涉犯軟禁未成年女網友賣淫、性侵蹺家少女等案,同月被另案一審重判12年徒刑,不料本案3位少女提告偵辦期間,朱男2014年12月19日到花蓮地檢署喊冤,揚言控告承辦檢察官,法警察覺朱男手持拐杖有異,檢查發現內藏一把拐杖刀,屬於管制刀械。
檢警將朱男以現行犯逮捕,深入追查,又在朱男家中電腦搜出多名少女裸照,還有朱男到地檢署或法院出庭時,配戴暗藏針孔錄影及錄音功能的眼鏡所密錄檢察官、法官影音檔案,一併送辦並將朱男聲羈獲准。
朱男起初僅承認攜帶刀械到地檢署,至於被控性侵部分,堅稱徵得少女同意,他才摸,少女一說不要,他就停手,且跟第3位少女碰面時雖帶著一把折疊刀,但沒用於脅迫,送對方回家時,還把小刀送給對方。
一審認定朱男狡辯,將朱男所犯強制猥褻、攜帶凶器強制猥褻共5罪,以及一個《槍砲條例》於公共場所非法攜帶刀械罪,合併判刑10年。
至於朱男本案被控猥褻其他少女、強拍裸照與上網散布等案情,一審認為被害人供述有矛盾,或與客觀證據不吻合,均判朱男無罪,在法庭內偷拍密錄檢察官與法官開庭畫面的行為,因屬告訴乃論罪名,但無人提告,判決公訴不受理。
朱男上訴改口承認猥褻3名少女,仍否認用刀械威脅,並主張自己19年前動過腦部手術,造成右側手腳不靈活,還留下認知障礙等後遺症,先前犯案就被鑑定有精神耗弱情形,應准減刑。
二審重新委託鑑定,確認朱男因腦傷造成認知、思考與情緒控制能力退化,常在馬路上或網路上搭訕少女,且對女性不尊重,性需求也有偏差,再犯可能性屬於高危險群。
不過二審認為,朱男雖因精神耗弱而符合減刑規定,但考量他以提告方式嚇唬被害人不得提告,造成被害人身心嚴重傷害,對社會秩序危害非輕,僅酌減改判為9年2月徒刑,最高院維持二審判決定讞。朱男先前所犯性侵案經更二審部分改判無罪,上訴最高院審理中。(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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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1:54
更新時間: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