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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8年前重創高雄甲仙地區,造成當地小林村遭土石流滅村、462人罹難慘劇,倖存村民與罹難者家屬批高雄市政府等機關疏未執行撤離,提告求國賠共5億餘元,一、二審均指天災過大,預定避難處所也遭掩埋,判災民全部敗訴,不過最高法院認為,村長與區公所當時未嚴格執行強制撤離,似難謂無過失,今將其中15位災民求償部分,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其餘災民求償部分,維持原判決定讞。
小林村因莫拉克風災滅村慘劇發生於2009年8月9日上午6時許,前一晚超大豪雨造成村莊東北方的獻肚山嚴重崩塌,洪水與泥流推動約3000萬公噸土石,瞬間淹沒村內第9鄰到第18鄰共100多戶民宅,國小、派出所與衛生所也被掩埋,造成462人罹難。
死者家屬與倖存村民懷疑曾文水庫越域引水工程炸山可能是釀災元兇,但缺乏足夠證據,不過當時高雄縣府(已改制高雄市府)防災中心在事發前,對甲仙區公所發布土石流黃色與紅色警戒共8次,甲仙區公所卻沒依規定強制撤離小林村民,災民據此提告要求高雄市府及甲仙區公所國賠共5.9億餘元。
法官認為山崩形成的堰塞湖潰決導致滅村,而獻肚山從無大規模崩塌紀錄,學者也稱目前科技無法預測山崩,加上當時被擬定為避難處所的小林國小,也遭土石掩埋,即使撤離也難避免災難發生,二審去年8月維持一審見解,仍判災民求償全部敗訴。
災民不服,上訴最高院,去年11月2日下午並由30多位家屬代表,捧著罹難者遺照北上到最高院門前高喊:「國恥判決,發回更審!」、「台灣日本,生命同價!」等口號,要求發回更審,或由最高院開庭辯論審理。
最高院認為,本案求償災民中,有15人的罹難家屬住在土石流潛勢區,當時因村長拒執行強制撤離,不幸喪生,若由災民舉證村長的決定而造成悲劇,顯失公平,應將舉證責任倒置,改由高雄市府舉證死傷非因村長決定所致,據此將這部分情節發回更審,但其餘123位災民求償部分,維持敗訴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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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