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1名李姓髮型設計師,在一家楊女開設的髮廊上班,但在職期間因業務技術疏忽,造成上門接受服務的4名女子投訴,要求楊女重新調整髮型及髮色,並加強髮質修護,髮廊老板娘為了解決客訴,重新幫4女做燙髮、髮質俢護,花了3萬400元。楊女認,李的業務疏失造成消費糾紛,損壞髮廊的商譽,要求賠償4萬元,加上負責人因此出現精神創傷後壓力症候、憂鬱症及廣泛性焦慮症群,受到相當精神痛苦,提出民事求償,請求慰撫金30萬元,加上退還佣金及損失,要求李應賠償37萬5千元。
李姓設計師否認有業務技術的疏失,造成4女髮型或髮質損壞,且老闆娘並未舉證證明他侵害其何種權利、不法過失行為及因果關係等侵權行為。加上老闆娘所稱的精神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是因為她遲發被告薪資,遭市政府以違反勞動基準法調查,與4 女投訴一事,沒有因果關係,而他從未同意或簽署原告之店內服務規章,要求法官駁回所請。
法官調查發現,三方曾簽下和解書,內容是消費者做美髮消費服務,由被告做技術消費服務,因業務技術疏失,造成頭髮髮質損壞,主張請求老闆娘為髮質損壞進行修護,並另重新補染髮、護髮,經店家擔負重新技術補救責,獲得和解。
不過,和解內容是老闆娘事先打字,且並未具體指明被告究竟有何等業務技術疏失(如染劑未依正常劑量、燙髮溫度控制不當),仍有疑義,且老闆娘也未請4 女到場作證,證明她主張被告涉及業務疏失之事實,認定原告主張難以採信。
髮廊技術指導證稱,被告在髮廊工作半年,未接到客訴,4女是在2016年9月李姓設計師離職後,才向老闆娘反應被告處理不當問題,事隔已久,沒無相關客觀事證認定因被告業務技術疏失,造成其等髮質損壞,加上他也未曾遭客訴,無法認定被告有業務疏失。
加上,原告雖出具醫生證明,因經歷遭離職員工不實投訴事件,出現精神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與原告主張被告業務技術疏失,造成她相關症狀並沒有關聯,認定原告主張無理,駁回髮廊老闆娘請求,判設計師免賠。(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