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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卡維波(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教授)
一、反同婚派的致命問題
同婚派與反同婚派的主要論證都是環繞著同性戀婚姻,當然這不表示他們的次要論證沒有直接或間接地觸及婚姻本身的問題,但是從反同婚的婚家派偶而觸及的婚姻論述來看,我們又發現其問題重重。
最致命的是反同婚派的主流,他們看似抗拒當前西方或國際同性戀的婚姻家庭觀,好像堅守或甚至回歸婚姻的長遠歷史傳統,但是卻將自身的婚姻家庭觀嫁接到西方基督教的歷史傳統,而不是自身的(例如)中國歷史傳統上。如此一來,其反同婚訴諸婚姻的長遠傳統便顯得牛頭不對馬嘴。深層原因除了歸諸宗教信仰外,反同婚派看似針對婚姻問題本身,其實針對的卻是性道德(反同性戀),也就是所謂「一夫一妻」(對比著同性戀的濫交)。然而一夫一妻是西方基督教的歷史傳統,而不是中國(某時期與地域的漢人)婚姻的歷史傳統,後者容許多人婚姻(納妾)以及某種近親結婚(例如表親的結合),因此反同婚派或許會宣稱他們只堅持婚姻的(受到西方基督教文化影響的)中國「現代」傳統,等下我再回到這一點來。
這篇文章沒有能力與篇幅處理「婚姻」這麼大的題目,因而以下只能是作者本人認為當前討論婚姻時特別需要關注的面向。我初步草擬了可能所需的兩個討論要點(婚姻的歷史傳統,以及個人主義化),粗淺之處在所難免。總的來說,我要表達的觀點是:當前婚姻的功能目的不會是單一的,而是複雜體,內涵了衝突的趨勢,例如婚姻歷史傳統和現代個人主義化的衝突。我們不但不能只偏重其一,也不能輕易接受其現成的命題,亦即,對於婚姻的歷史傳統與個人主義化都應有批判性的思考。而且,對「婚姻傳統」的認識評估必然聯繫到我們對「傳統」本身的理論觀點(故而涉及到我們的「現代觀」)。總的來說,對於婚姻或同婚的評估,最終不會是依賴單一價值或趨勢,並且也離不開複雜的歷史視野、世界體系、國家利益(地緣政治)、經濟結構等等這些更大的脈絡。
二、現代婚姻與其歷史傳統
至此,我們開始轉向到結婚或婚姻這個概念。其實現在作為焦點討論的都是國家所認可的婚姻,更明確地說,就是現代國家所認可的婚姻──一般稱為「現代婚姻」。現代婚姻是相對晚近的──婚姻的歷史比現代婚姻更要久遠,但是越往回溯婚姻歷史,不但越加分歧(過去沒有現代國家的統一與治理能力),其和現代婚姻形態的相同性也越來越遠。同時,婚姻也比一般人想像的有多樣性,雖然幾乎都是異性婚姻,但是也有例外,甚至在中國也有同性的准婚姻存在過。
現在台灣的婚姻法律是民國時期制定的,既有其現代化意義的移風易俗(如一夫一妻、婚齡限制),也有其繼承之前傳統習俗之意義(基本上是漢人的習俗而非像摩梭人等等)。台灣光復前的一些婚姻或准婚姻現象,如「接竹篙」(兄死之後,弟與其嫂結婚的形式)、「牽手」(早期漢人男性移民與原住民女性臨時的性結合,不是正式的婚姻形式)、「灣妻」(日本男性與殖民地台灣女性之間臨時的性結合)、童養媳、納妾等等,在光復後國府的國家行政下逐漸沒入(sequestrated),並且在1990年代的女性運動中有相關的修法。2007年,儀式婚一律改為登記婚,雖然只是形式意義,但是形式上更確認現代國家在婚姻認可上的角色。
反同婚派在其話語中強調的一夫一妻,在「一對一」的意義上並不是同婚派所反對的,如前述,這是現代中國在西方影響下所採納的婚姻改革(不准納妾或重婚)。但是反同婚派又往往以「一夫一妻」作為「一男一女」的隱喻,強調這是婚姻的久遠傳統,那麼在檢視婚姻的目的與功能時,究竟婚姻的歷史傳統是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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