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第1分組今舉行第6次會議,會中針對「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戒嚴時期疑似不當審判有罪判決救濟機制」2項議題,作出多項決議,包括將原本只有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才能引用的「判決違背法令」事由,增列為人民可以聲請再審的要件。也就是說,如果訴訟當事人認為定讞判決違背法令,無須經過檢察總長核可,可以直接以此為由,向法院聲請再審,讓遭受冤判的民眾多了一個自主的救濟管道。
第1分組召集人羅秉成表示,委員們一致認為「不冤枉任何人是司法正義無可放棄的天職」,為減少冤案,保障人權,作成以下決議:
1.請司法院研修《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賦予聲請人辯護權、閱卷權、陳述意見權及聲請調查證據等權利,並增列判決違背法令事由為再審要件,讓人民可直接就違法確定判決提出救濟。
2.為彌補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者所受到人格權侵害,司法院應考量給予平反者適當的名譽回復。
3.為防止司法誤判,了解誤判因素,建請司法院、法務部建立司法錯案研究中心,分析經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案件及經檢察官起訴後獲判無罪確定之案件,研究誤判原因,避免冤獄。
4.為增加冤案救濟管道,使遭誤判的無辜者獲得重啟審判機會,建請政府研議建置獨立行使職權的「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例如英國、挪威),調查有罪確定案件,為無辜者聲請或促使開啟再審。
此外,第1組為了促成轉型正義,讓戒嚴時期因叛亂、匪諜等案遭受有罪判決確定的人民恢復名譽並與國家和解,作成以下決議:
1.政府應立法為戒嚴時期受不當軍法審判有罪判決確定的人民創設特別救濟途徑,妥速研議符合我國轉型正義需求,且具可行性的救濟途徑及負責機關,委員會應由相當比例的專家學者、律師、社會公正人士組成。
2.政府應開放司法救濟途徑,修訂《國家安全法》以及《國家賠償法》,允許上述受判決人及家屬經由法院程序上訴,尋求平反、賠償,回復被沒入的財產。
3.為確保受判決人或家屬接近並使用前述一、二之救濟的權利,政府應採取適當措施,協助受判決人或家屬使用以上權利,例如政府應於立法完成後,積極宣導、保障受判決人或家屬閱覽相關卷證檔案權利等。(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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