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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一名黃姓男子前年8月23日騎機車載賴姓女友從墾丁到高雄,騎到雙園大橋附近路面時因偏離車道,當地路肩與排水溝間又有高低差,導致黃男反應不及失控撞電線桿死亡。黃男父母認為公路總局三區養工處涉有疏失請求國賠500多萬元,但高雄地院認定黃男前晚熬夜疲勞駕駛應自負9成過失責任,今判公路總局第三區養工處僅須賠黃男父母共28萬餘元。
黃男父母提告稱,2015年8月23日上午10時許,其子騎機車搭載賴姓女友沿高雄市林園區石化二路(即省道台17線)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自雙園大橋下橋後行至系爭路段時,因該路段機慢車道所鋪設之柏油路面邊緣,與鋪設之排水溝間驟然出現約13公分之高低落差,致黃男機車碾壓過該路面落差處時控制不易,衝撞路旁電線桿摔車,造成黃男胸腹部鈍挫傷併胸主動脈截斷破裂及左腎、脾臟撕裂傷、顱內出血等,送醫後傷重不治,要求國賠500多萬元。
公路總局辯稱,黃家所稱「機慢車道」應是指「路肩」,而路肩與排水溝間本應有落差,才能使路面雨水流入水溝中以達排水功能,該路段路肩至邊緣呈緩坡下降,高差7.5公分,路肩邊緣與排水溝間之落差為10公分,符合原設計圖說及公路排水設計規範,設置及管理並無欠缺,並稱黃男自己疲勞駕駛與有過失。
法院為此傳喚黃男女友,她證稱,當天與黃男去墾丁,「前一天整夜都沒有睡覺,在回來的路上黃男睡著瞇瞇眼騎車」、「原本是騎在白線的左邊,後來越騎越右邊才撞上,是騎到路肩與排水溝的交叉處,凹凸不平那邊,才斜下去撞到電線桿」等。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路面排水設施固需有一定之高低差以利排水,但設置時應一併考量行車安全,本件事故發生地點在路肩邊緣與排水溝相連接處,機慢車更有駛至該處之可能,其落差及坡度自更不宜過大,但此處落差卻高達10公分且毫無緩降坡設計,客觀上確實不符合通常安全使用狀態,路面設置及管理自屬有缺失。但考量黃男本身疲勞駕駛,認應自負9成過失責任,判決公路總局僅須賠償黃男父母共28萬餘元。可上訴。(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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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6:16
更新時間: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