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逃死的原因是精神疾病患者,而不是被認為可教化。資料照
台北市34歲王姓男子去年3月28日,在台北市內湖區當街持菜刀殺害3歲女童小燈泡,還狠砍23刀導致小燈泡屍首分離,案件震驚社會。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全案,依「兩公約」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限制,不判處王男死刑,僅判無期徒刑。但在心理鑑定方面,認定王男「再犯風險高」,與同樣逃死之八里雙屍案謝依函被鑑定的「可教化、再犯風險低」不同。
判決指出,在本案被害人家屬大力要求下,士院囑託心理學者陳若璋教授鑑定王男的人格發展史、犯罪動機及再犯風險,並以心理鑑定結果作為量刑基礎。而鑑定結果認為,王男成長過程中重複出現違規(打架遭退學)、違法(吸毒遭勒戒)行為,顯然他的自制力不佳、自我反省能力不好、品行不良,再者,王男犯罪後沒有顯示出絲毫的罪惡感、同理心及悔意,因此認定「再犯風險高」,應該重懲。
但心理鑑定結果同時指出,王男因家庭教養形成自卑、退縮、常有內在衝突之性格,又因職業功能不佳、生活孤立,而逐漸成為思覺失調症之幻想所苦,當其病發時,因為缺乏病識感,或因為台灣對精神病患者的照護、追蹤及通報處理機制未臻完善,因此沒能即時治療、控制而造成本案發生。
因此,王男作為精神病患者,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即兩公約)」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保障下,仍然無法判處死刑,而只能判處死刑之外的的最重刑「無期徒刑」。(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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