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不了婆婆新婚妻落跑 夫提告判還聘金

出版時間 2017/04/30
新竹地院判決女方須還36萬元聘金。資料照片
新竹地院判決女方須還36萬元聘金。資料照片

新北市張姓男子前年和交往9年、同居6年的廖姓女友結婚,婆婆認為媳婦沒嫁妝還拿聘金,婚後偷窺閨房秘事,甚至擅自開房門,監控媳婦有無偷竊財物,婆媳關係惡化,廖女乾脆一走了之,張男提告要求賠償聘金、婚禮費和精神撫慰金共2百多萬元。新竹地院判決廖女家長須賠償聘金36萬元。
 
張男和廖女交往9年,同居6年,前年走上紅毯,婚事禮、聘金、婚禮籌辦都很慎重,男方提供36萬元聘金給女方家長,婚宴也辦在新北市著名大飯店。
 
男女雙方協議婚宴後於去年元旦辦理結婚登記,但因為事先預約沒辦成。之後廖女認為無法適應張家生活,拒絕辦理結婚登記,也不願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去年5月搬出張家,雙方婚姻破滅。
 
張男向法院指出,結婚費用花了84萬多元,且後來妻子不辦登記,讓他被親友訕笑,顏面無光,情緒受影響引發恐慌症,多次就醫,因此他提告民事,除要求女方賠償聘金、婚費等外,也請求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張男提出和廖女的LINE對話,「你們家這個樣子,我怎麼敢嫁進去」、「真的覺得不被你們家尊重」等,認為廖女沒有意願結婚。廖女則向法院表示,登記當天因睡過頭無法完成。而自幼家境不好,自己當初無相當嫁妝,又收取男方聘金,才會受到婆婆輕視。婆婆會刻意在夫妻倆面前說「你都聽那個外人的」「是她帶壞你嗎」還會偷窺夫妻閨房,擅自開房門,監控廖女有無偷東西,讓夫妻、婆媳關係惡化。
 
法官認為,夫妻協議和平分手,不繼續婚約,則張男請求婚費、精神賠償就無理由,但36萬元聘金屬於附有解除條件的贈與,婚約既然解除,贈與就失了效力,因此判決女方家長歸還聘金。(突發中心林師民/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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