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有一件勞保給付案件,按《勞保條例》送監理會審議後方可進入訴願,且監理會按勞工保險爭議審議辦法最遲應於五個月內決定,但我卻遲至兩年後收到審議決定書。本人無過失,監理會有違法不當導致遲致兩年後作成決定書,且駁回我的申請,後來訴願決定仍維持駁回我的申請,我應如何打行政訴訟呢?
律師溫令行答:
依照《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6條規定,審議會必須收到申請書3個月內做出審議決定,若是無法在規定的3個月內完成,可以再延展2個月。很尷尬的是,相關規定並沒有說明若是審議超過5個月才做出決定會怎樣,也沒有註明若是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害該如何處理。所以建議當事人打訴訟時,一定要時時刻刻注意案件的進度,避免損及自身權益。
另外要提醒的是,當事人在收到審議書之後,一定要在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來信的當事人提到,提起訴訟後還是遭到駁回,是不是收到審議書之後提起行政訴訟,有超過2個月的期限,以致於遭到駁回,這時間點要多加注意,是很重要的。(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讀者的勞保給付案件,被拖了兩年才有下文。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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