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蘋果】家暴夫失聯拒離婚 原因竟是這個

出版時間 2017/04/24
惡夫辱罵虐妻,卻因不願付贍養費而拒絕離婚。示意圖
惡夫辱罵虐妻,卻因不願付贍養費而拒絕離婚。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爸經常精神虐待辱罵我和媽媽,卻不肯離婚,原因是他不願付贍養費,這情形已經延宕5年,現在無法得知他的行蹤,要如何強制鑑定爸爸有精神官能症來訴請離婚?離婚後要怎麼樣拿到贍養費?如果我爸把房子過戶給二伯的話,我們還能申請到分配嗎?可以假扣押房子嗎?

 
律師潘宜婕答:
首先,讀者的母親要與讀者的父親離婚,須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離婚事由,才得提起離婚訴訟;依讀者所述情況,「現在無法得知他的行蹤」,若未達到法律所規定的「生死不明已逾3年」,且父親恐有「精神官能症」的情形,應不符合《民法》「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的要件。
 
因此,母親只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主張父親有精神虐待及怒罵,此種情形已經讓母親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且此部分不可歸責於母親,向法院請求離婚。
 
另依照《民法》1057條,無論父親對於離婚事由有無過失,母親若對於離婚事由無過失,且會因法院判決離婚導致將來生活陷於困難,父親也應該給付相當的贍養費予母親;至於給付贍養費數額的多寡,目前法院大多以聲請離婚的一方住居地的平均消費性支出為準。
 
最後,依讀者所述,無法知悉父親是何時基於何種原因將房子過戶給二伯,但若父親是為減少母親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故意將房子過戶登記給二伯時,則母親依法得請求將房子視為父親現存之婚後財產,併同列入剩餘財產的分配;另因父親已非房子的所有人,因此母親無法對這間房子聲請假扣押。(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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