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家人沒寄錢 受刑人怒告中風父遺棄

出版時間 2017/04/23

台中監獄1名受刑人「阿為」,不滿家庭不健全,自小由祖母扶養長大,經常進出監獄無人聞問,控告父母兄姊等4人涉嫌遺棄罪,檢察官調查後以阿為在監獄的工廠工作,尚有工作能力,父親也曾寄錢給他,並未陷入無法生存的狀態,將父母兄姊4人不起訴。
 
處分書指出,去年阿為(39歲)因涉及偽造文書、詐騙、竊盜等多起案件被判刑,合併應執行5年。阿為認為,他入監後家人對他不聞不聞,中風的父親只寄過1次3000元給他,他自認從小在不健全的家庭長大,由祖母扶養帶大他,他迄今未曾見過媽媽、哥哥和姊姊,從來沒有人好好關心照顧他,才讓他誤入歧途;令阿為更生氣的是,他進出監獄多次,但長期以來家人未曾來探視他,讓他在監獄內沒有經濟來源,家人沒有提供他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
 
阿為因此提告未曾謀面的媽媽和兄姊及父親涉嫌遺棄,他表示,因生活不正常致身體不好,在監獄內須定期洗腎,目前在醫療專區的工廠工作,他表示:「我不得已才提告,我真的有需要家人金錢上的援助。」
 
檢方傳喚阿為的哥哥、姊姊和母親,但3人均未到案,父親到庭時無奈表示,阿為的奶奶已90幾歲,行動不方便都是靠外勞照顧,他自己也中風,由民間的基金會照顧他,自己身體狀況不好,但會每個月寄3000元供兒子花用。父親也表示,和前妻生下阿為後,前妻曾想照顧阿為,是阿為自己不見人影,家人並非不關心阿為。
 
檢方調查後,以阿為從小有祖母照顧,目前在監獄的工廠工作,本身有工作能力,並沒有處於生存危險的狀況下。檢察官表示,阿為提告的緣由,是自小因缺乏家人親情的照顧,雖然值得同情,但與遺棄罪無關,因此將阿為的父母和兄姊等4人不起訴。
 
律師徐承蔭表示,《刑法》294條遺棄罪構成要件,必須扶養義務人主觀上有遺棄的故意,及客觀上受扶養人有生存上的危險,由於在監的收容人可以在監獄內的工廠工作,且基本的三餐所需無虞,倘使家人未再給予經濟上的扶助,也無法因此認定有遺棄的犯行。(許淑惠/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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