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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名施姓男子為領取檢舉獎金,前年向南區國稅局及高雄國稅局檢舉全台上千家連鎖或個人早餐店未申請營業登記及涉逃漏稅,事後他要求罰鍰金額2成的檢舉獎金被拒,憤而提告討錢。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施男僅上網逐一查詢店家名稱與營業登記資料,經交叉比對後就逕行檢舉,並未提供逃漏稅具體事證,國稅局不發給檢舉獎金無違誤,日前判他敗訴。
外傳施男為餐飲業者,為打擊同業兼為領取檢舉獎金,才在半年內向5區國稅局檢舉上千案,但國稅局不願證實僅表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應具名檢舉,並提供被檢舉者商號地址、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讓稅務機關查獲逃漏稅並裁罰款項入帳,才能獲頒罰鍰20%的檢舉獎金。
施男起訴指出,前年6月起他向高雄國稅局、南區國稅局分別檢舉麥味登、拉亞漢堡、弘爺漢堡、元之氣早餐、晨間廚房、里歐早餐等,共1029家早餐店涉嫌未於營業前申請登記並逃漏營業稅,是重大經濟犯罪,但兩地國稅局卻未積極查緝裁罰,還以他未提供具體事證為由不發給檢舉獎金,是曲解法令損害他領取獎金的權利。
施男說,他是利用稅務入口網頁逐一查詢被檢舉店家有無辦理營業(稅籍)登記,確認被檢舉人集體未辦登記及未繳納營業稅的漏稅事實後,向兩國稅局具名檢舉,被檢舉人已構成未辦營業登記的行為罰及逃漏稅的漏稅罰,稽徵機關應從一重處罰並發給檢舉獎金。施男還說,他同時間也向台北國稅局中正分局及信義分局,檢舉麥味登精緻早餐加盟店等違反營業稅法案件,均獲核發檢舉獎金。
但高雄國稅局反駁指出,施男檢舉792家早餐店未申請營業登記及逃漏營業稅,檢舉內容只提供被檢舉商號名稱及地址,根本沒有可供偵查的逃漏稅具體事證,國稅局乃針對未辦營業登記之行為罰部分通知被檢舉店家補正,另就漏稅罰部分要求施男補充逃漏稅具體事證,但施男均未提供,無法發給檢舉獎金。
南區國稅局也說,施男舉發的237件檢舉案件都只有被檢舉人的營業地址,逃漏稅部分並未檢附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經南區國稅局查核,其中屬無經營的早餐店有13件、屬檢舉前已辦妥營業登記者有126件,另未於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違反規定者共98件,但在南區國稅局依法通知後均在限期內補辦完成,因此免予處罰。而這98中雖有3家早餐店事後另被處以漏稅罰,但查獲原因並非施男提供具體事證資料,而是稽徵機關本於職權自行調查緝獲,自無需發給施男獎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營業稅的課徵具有起徵點,沒辦營業登記的,不一定就有逃漏稅事實,而稅務案件具有資料多掌握在納稅義務人手中及大量行政的特質,稅務機關要完全調查取得資料有其困難,因此才制訂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等規定,鼓勵檢舉人提供具體事證,作為核發獎金的要件。
法官認為,施男自稱他的檢舉資料,是利用被檢舉店家的網頁公開資訊與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頁所載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經他交叉比對後再向兩國稅局提出檢舉,並未提供被檢舉店家違章的具體事證,因此兩單位不核發檢舉獎金並無違誤。
法院另查出,施男指稱台北國稅局兩分局曾發給他檢舉獎金,經函詢後信義分局指出,確曾受理施男檢舉後派員訪查獲案,並於2016年4月間發函通知施男領取舉發獎金836元,但事後發現他並未提供具體事證而認定是誤發,只是考量行政成本決定不追回獎金;中正分局也函覆稱,曾核發給施男檢舉獎金300元,後來同樣發現不符合請領檢舉獎金的要件,但基於行政救濟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才沒有追回獎金。(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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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0:42
更新時間 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