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蘋果】替妻付房貸 離婚要得回嗎

出版時間 2017/04/16

不具名讀者問:
我將與女友結婚,女友家人要求我們結婚前買房,房價1600萬元,女方家人打算付800萬元頭期款,剩下要求我婚後負擔貸款。請問,房子登記女方的名字,剩下的房貸由我家負擔,父母打算幫我付100萬元(錢是父母的老本),若日後離婚我可要回之前我付房貸的錢嗎?設定抵押權對我是否比較有保障?
 
律師謝惠晴答:

《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因此,當夫妻離婚,也就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即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應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時所有的負債,如果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是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等則不用分配給對方。
 
讀者計劃結婚前買房,女方家人所出的800萬頭期款,以及您父母所出的100萬,屬於婚前財產,如果之後離婚,不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
 
至於婚後您所繳納的房貸的金額,屬於婚後增加的財產,您與女方可以事先約定如果之後離婚,應如何處理。
 
如果沒有約定,由於在婚姻關係存續當中,雙方對於婚後財產的增加均有所協力和貢獻,《民法》規定,他方原則上可以就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部分,主張享有分配的權利,至於是否設定抵押權,就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應無影響。(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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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替妻子婚前買的房子付貸款,離婚恐怕要不回。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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