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霸集團已故總裁王又曾的大房長子王令台。資料照片
力霸集團已故總裁王又曾的大房長子王令台,因犯力霸、嘉食化等掏空案,涉犯12罪陸續判刑定讞,高院今年2月重新裁定王令台應執行6年3月徒刑,王令台認為刑期過重,提起抗告尋求救濟,但今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王又曾家族犯下的力霸、東森集團掏空案,2007年經檢調偵辦爆發後,因案情龐雜加上發回更審,分成好幾大塊案情個別定讞,有的已先服刑完畢。其中王令台因犯力霸、嘉食化掏空、力華票券業務登載不實、亞太固網掏空等情節,共被依違反《證交法》等12罪,各被判刑3月至4年不等。
一審將王令台所犯12罪累計判刑15年3月,裁定應執行8年徒刑,後來各罪分批定讞,王令台其中一罪經更審後,去年9月判刑3年定讞,檢察官聲請重定應執行刑。王令台具狀主張重定執行刑,依法不能超出原有刑期,且應考量現有各罪刑在最初的應執行刑期所佔比例。
王令台認為,一審將12罪合計判刑15年3月,被定為應執行8年,折算比例為52.5%,此次高院重新裁定他的剩餘執行刑,也應依此比例定為4年8月。
高院指王令台所犯部分罪名,經上訴、更審等程序,判決結果已跟一審不同,難以主張援用所謂的「各罪刑在最初的應執行刑期所佔比例」,且法律僅規定重定應執行刑不能超過最初所定的刑期,在此範圍內,法官有權裁量衡酌。
高院認為,王令台本案犯行都是利用擔任公司董事、董事長職務,未善盡公司負責人應有的專業倫理,且犯行頻繁,十足顯現他長期故意犯罪的傾向,考量他目前罹患多種慢性疾病,今年2月裁定王令台剩餘罪刑應執行6年3月徒刑。王令台認為裁定的刑期過重,提起抗告,最高院認為高院裁定並無違法或不當,今駁回王令台抗告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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