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通霄鎮長徐永煌3年前遭指控涉嫌貪污案,法官審理認定徐在鎮公所辦理11件公共工程採購案時,以自身實際負責的公司向其他公司借牌得標,圖利所屬公司125萬餘元。法官17日審理結,依觸犯《貪污治罪條例》,重判有期徒刑18年6月、褫奪公權8年。縣府表示,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將依法將徐停職,縣府另派人代理鎮長職位。
檢方調查,徐永煌(47歲、無黨籍)明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相關規定,徐在2010年3月1日擔任鎮長前,係家族「廣豐」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擔任鎮長後,公司雖更換登記負責人改為徐的胞姊,但徐永煌仍實際掌控該公司營運,仍為實際負責人。
法官認定,徐永煌涉嫌在鎮公所2012、2013年期間,辦理「新埔里拱朝雲天宮環境改善工程」等11件公共工程採購案時,借牌標得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圖利廣豐公司不法利益125萬餘元。
檢方另查出徐的友人李權明(52歲)經營的大京工程顧問公司,徐明知李的公司2012年2月被公共工程委員會停權1年,徐涉嫌透過陳姓友人聯繫李,前往陳經營的帆布行或聲色場所,洩漏數件工程採購資訊,護航大京取得優勢而得標,不法圖利大京約230萬。李權明為報答徐永煌,多次安排到台中「美夢成真」等KTV喝花酒。
苗栗地院昨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宣判,認定徐觸犯圖利、收取回扣等貪污罪,判決徐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8年,其中有期徒刑1年6月得易科罰金,實際定執行刑為18年6月。 《蘋果》記者去電徐永煌手機,但無人應答,地方人士指昨晚即找不到徐。
縣府民政處長彭基山說,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鄉鎮市長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縣政府收到判決書即停止其職務,另派代理鎮長接掌職務
徐永煌2014年被起訴時曾喊冤說:「檢方沒有具體事證就以重罪起訴,對我不公平,將到法院爭取清白,否認接受包商喝花酒招待。」(楊永盛/苗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