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侵占前男友鉅款 女調查官判賠503萬

出版時間 2017/02/12

調查局台中市調站女調查官林彥慧2006年與富家子許逸宏交往,許男常把存摺、印章交給她代為領取公司營運款項及生活費,隔年兩人翻臉,林女控告許男性侵、恐嚇等罪,許性侵部分不起訴,但恐嚇等罪被判刑1年3月,緩刑2年定讞。事後許男反控林女侵吞他數百萬元。刑事部分,法院已依侵占罪判決林女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32萬4千元定讞;民事部分,台北地院日前再判林女須賠許男侵占款項共503萬元。

目前在台中市調站任職的林彥慧(36歲)是台大政治系、東吳法律研究所畢業高材生,她2011年以第3名優異成績從第47期調查班結業時,時任總統馬英九親頒獎狀,侵占事件發生在她讀研究所、考取調查官受訓期間。許逸宏(37歲)則是貿易商龍爵公司少東,他歷經被控性侵、羈押等官司折磨後,發憤考上東吳法研所成為林女的後期學弟,取得法學碩士學位,目前經商。

據相關判決,林彥慧與許逸宏經親友介紹交往,林女常到許男住處過夜,2007年1月,林女報案指控許男傳「爛貨,我等妳等到很晚,妳要是不過來,我會讓妳後悔」等恐嚇簡訊,還用鋁棒、拳頭把她打到多處瘀傷後性侵並拍攝性愛影片,甚至逼她簽下11張總額3500萬元本票。林女稱,導火線是她要求許交出兩人先前合意拍攝的性愛光碟及裸照。

許男隨即遭檢方羈押,但他否認性侵,只承認毆打林女並逼簽本票,原因是他多次把存摺、印章交給林女處理資金,幾天前告知她要查帳,卻發覺林女擅自開他電腦疑似更改帳目,他才動粗,但打完她1小時後,林女主動要求性交,他則用手機拍下過程。林彥慧則駁斥,開電腦是為了刪除性愛影片。

相關案件偵查期間,許男賠了300萬元給林女和解,她撤銷告訴乃論的傷害罪告訴,性侵部分,檢方勘驗扣案的性愛影片,認定林女在她指控遭性侵當天的性愛影片中,「無任何反抗跡象,配合許每個性愛動作,性交後,雙方在床上笑著聊天」,應是合意性交,因此將許男不起訴。最後許男仍因恐嚇等罪被判刑1年3個月,緩刑2年。

至於許男自訴控告林女侵占數百萬元部分,林女辯稱,許常向她借錢包牌簽樂透或繳信用卡費,那些錢是許的還款。一審雖認侵占事證不足,2011年判林女無罪,但判決中質疑當時在學的林女怎有能力借許數百萬元。

許上訴後,高等法院查出林女於2006年在6個月之間突然買進200多萬元股票,她雖辯稱資金來源是當家教或打工賺的,但法官不信,認為許男帳戶內金額少則數十萬,多則數千萬,無須向林女借錢,因此依相關事證認定林女陸續侵吞364萬元,2012年依7個侵占罪判她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

許男隨即大反攻,蒐整更多資料提告要求林女賠償,一審認定,林女從2006年3月到隔年1月雙方翻臉為止,利用許男委託她提匯金錢的機會,A了29次錢,少則2萬元,多則40萬元,共計503萬元,判林女須如數賠償許男。

林女上訴後仍強調沒有A錢,還指許男散佈相關訊息使媒體報導損害她名譽,違反當時和解約定,應賠她5000萬元,若法院認為她該賠償許,就以這5000萬元違約金抵銷。

高等法院上周開庭後,林女不願受訪,僅由律師解釋所謂「抵銷」是指許男違反和解書保密條款的懲罰金。許男離開法院時也低調拒訪,只說:「還是不要講好了。」此案定於3月7日宣判。(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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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調查官林彥慧。丁牧群攝
龍爵公司少東許逸宏。丁牧群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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