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內容由民報提供
(摘錄 全文請連結民報)
林冠妙/台北報導
台東布農族人Talum(王光祿)非常上訴案,最高法院9日開庭,並破例進行網路直播,Talum在95歲老母陪同下親自出庭,歷經4個多小時開庭,審判長洪昌宏表示,合議庭會在審慎評議後作出決定。
此案最高法院破天荒開啟調查庭,並進行網路直播,聽取台大法律系王皇玉教授、具原住民身分的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蔡志偉副教授、具原住民身分的輔大法律系鄭川如助理教授的專家意見。
本案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為Talum在山地部落河川旁,拾得一枝具有瞄準鏡的土造長槍和五顆子彈,為供家人食用而獵殺山羌、長鬃山羊各一隻,洪昌宏表示,此一事實認定,是否符合客觀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不是非常上訴審所能處理,所以只就以上各法律有無互相衝突,及應當如何正確適用法律予以聽證調查,合議庭在審慎評議後作出決定。
警政署「自製獵槍」以「槍枝管制」出發 而非從「打獵工具」定義
台大法律系王皇玉教授在庭中表示,探討原住民犯罪時,背後常有漢人為主流的文化思維,狩獵文化是原住民文化根源之一,是相傳幾百年的原住民生活慣習,也造就原住民喜歡野味的飲食文化,但外來統治者幾百年來一直以強權殖民統治原住民,原住民狩獵文化就被蒙上犯罪色彩。
她說,儘管我們一再聲稱尊重原住民狩獵文化,但我們始終對原住民狩獵、持有槍枝、食用野生動物等貼上負面標籤,包括危險、野蠻、殘忍、不文明及悖離生態保育價值等印象,不只法律規定,連個案審判也受此想法影響。
允許原住民持有何種規格的獵槍才合法?她指出,1997年修法才出現「自製獵槍」的字眼,之前的法律用語都是「獵槍」,她要問,「自製獵槍」是原住民的傳統嗎?原住民從清朝時期持有的獵槍都是「制式獵槍」,因為自製獵槍是需要精良的知識,「自製獵槍」的規格是警政署定義的,但警政署定義的獵槍適合打獵嗎,並不是從「打獵工具」的思維定義,而是「槍枝管制」的思維來定義,對獵人和動物都不人道。
台灣槍枝管制政策獨步全球「自製獵槍」變相鼓勵小型軍工廠
「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要求打獵的人,必先自製獵槍作為工具,為何台灣的原住民必須接受這樣的對待?」,王皇玉質疑,原住民文化包含飲食文化,食用自己打獵的野生動物就是原住民的狩獵文化,廚師做菜前不會先要求他打造一把菜刀,為何原住民打獵必須先「自製」一把獵槍?.....(摘錄 全文請連結民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