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連續上班20天 中檢挨罰2萬

出版時間 2017/02/08
台中高分檢和地檢的車輛,停放在地檢署前待命出勤。許淑惠攝
台中高分檢和地檢的車輛,停放在地檢署前待命出勤。許淑惠攝

去年10月台中市勞工局針對台中地檢署司機超時工作問題進行勞動檢查,發現其中3名司機的工作班表,有2人長達連續工作20天未排休、1人則是連續工作14天,去年底勞工局以中檢違反《勞基法》裁罰2萬元,但中檢不服,已向勞委會提訴願,強調2名司機是機動性排班、1名是私下與同事換班,中檢依規定給付加班費未違法。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郭景東表示,中檢有12名司機適用《勞基法》,此事發生在去年6、7月一例一休實施前,目前已交由主任檢察官負責提起訴願。
 
主任檢察官洪淑姿表示,去年10月中旬,台中市勞工局來勞動檢查,檢視司機排班表,以其中有3人未符合《勞基法》第36條規定「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分別連續工作20天和14天,12月底寄達裁罰書罰鍰2萬元。
 
洪淑姿表示,3名司機中有2人分別在6月和7月擔任首長座車司機,因工作較為彈性、機動,連續工作20天和14天;另名司機則是自行與同事換班,連續工作20天。
 
中檢不服裁罰提起訴願指出,《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勞委會核定公告,首長、主管及獲有配車人員的駕駛,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不受《勞基法》第36條規定的限制,所以才會出現連續排班的情形,另名司機則是私下與同事換班,原本班表並非如此。
 
1名司機表示,《勞基法》規定每月的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以往有人為了多點收入養家,會私下和同事換班,而首長的駕駛因平時工作時間較彈性,假日有行程就會出勤算加班,大家根本不知道這樣會被罰,據了解這次因有同事請教勞工局自己的薪資所得和投保問題,勞工局發覺他的工作時數有問題,而來勞動檢查。
 
襄閱主任檢察官郭景東表示,中檢檢察官有130餘人、司機只有12人,去年底一例一休實施後,已開會討論在以不影響檢察官辦案及合法範圍內,透過車輛調度順序因應,不會讓司機超時工作。(許淑惠/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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