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男在家樂福滑倒,憤而提告求償。翻攝照片
一名曾姓男子2008年6月到桃園市家樂福大賣場購物,不慎踩到其他顧客灑落地上的一攤清潔劑而滑跤,隔天突然四肢無力,最後竟惡化為雙腿癱瘓,醫院診斷他頸椎外傷合併脊髓損傷,曾男指控家樂福沒確保賣場環境安全害他摔癱,求償1200餘萬元,一審判賠120萬元,但高院認定曾男癱瘓與該次滑倒無關,今改判家樂福只須賠他右髖部挫傷的醫療費和精神慰撫金共10萬元。
60多歲的曾男指稱,他當時因為地上濕滑滑倒,後腦勺重重著地,賣場人員帶他去醫院檢查,初步判定右髖部挫傷,但他隔天出現胸痛、冒冷汗、呼吸困難等症狀,進而下半身癱瘓,接受頸椎手術後仍持續復健治療,領有重大傷病證明及身心障礙手冊,都怪家樂福人員怠於巡視維護賣場安全,主管也怠於管理下屬,未即時清除地上濕滑液體,倒致他滑倒受傷。
家樂福則依據監視器畫面辯稱,當時有一對外籍男女顧客購買清潔劑等物品,結帳後到自助包裝區拿紙箱要包裝時,不慎打翻清潔劑,因此漏出大約光碟片大小的一攤清潔劑,事發不到30秒,曾男踩到而滑倒,不應苛求家樂福人員能馬上發現地上濕滑並立即排除,且清潔人員會定期及不定期清潔賣場,幹部也會隨時巡視,家樂福已盡最大努力維護賣場安全,不應賠償。
一審於2013年判決家樂福須賠償曾男脊髓損傷醫藥費70萬元加精神慰撫金共120萬元,雙方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曾男本來就有頸胸椎相關舊疾,且滑倒時,後腦勺並未著地,無法證明事後癱瘓與滑倒有關,但家樂福未確保賣場空間安全性,導致曾男滑倒右髖部挫傷,因此判賠10萬元。(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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