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檢署偵辦戰車履帶採購弊案,爆出兵工整備發展中心士官長王俊彥等3人,因廠商無法按時完成測試報告,竟要廠商先寄出信封,再替廠商補件,或將前案投標文件放入後案投標信封內,因而被檢方依偽造文書罪起訴,但新北地院認為事證不足,判王俊彥以及上士張維碩、張日曦均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認定,因廠商歐立諾無法在2014年3月28日按時繳交委外測試報告,王等3士官跟歐立諾母公司益志公司的業務副理曾世鋒(39歲)討論後,決定要歐立諾先寄出信封給兵整中心,再補放報告,不料因該公司職員疏失晚寄,曾等人於是找人到兵整中心塗改信封日期,再由王俊彥(32歲)製作簽呈上報。
但法院發現檢方根本沒找到並查扣到被塗改的信封,且該簽呈也非王男製作,是另一名黃姓軍人,又兵整中心進行審查的林姓少校也證稱,當時有對日期進行確認,是在2014年3月27日收到報告信件,因此以罪證不足判王等人無罪。
另檢方也指控「履帶蹄塊總成等2項」採購案,由於王俊彥公告疏失,遭上級要求重新公告招標,王男等3人卻連絡益志、敏昌兩廠商寄出投標信封,再將前案的投標文件放入信封內,進行後案投標,另張維碩(33歲)也發現益志投標文件,誤將拒絕往來協力廠商列入,還要益志更改補件,認為王等人涉嫌偽造文書,造成其他投標廠商損害。
但新北地院認為,軍方相關規定並未嚴格限制前案、後案投標文件流用,也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法令,又益志誤列拒絕往來協力廠商,也屬瑕疵可補正事項,因此也判王等3士官無罪。
新北地院的認定,使得此案僅益志業務副理曾世鋒有假造廠商間委託加工協議書,遭依偽造文書罪判刑4月,可用12萬元易科罰金;全案尚可上訴。(孫友廉/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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