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老師愛上國中女生 女學生LINE「怕懷孕」

出版時間 2016/12/12

(更新內容:新增動新聞、律師說法、專家批評)

桃園杏壇再度傳出醜聞,一名國中鄭姓體育老師,多次在女學生住家及他車內發生關係,女學生事後和老師手機通訊「很怕懷孕」,家屬狀告體育老師,全案桃園地檢署偵查終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提起公訴,體育老師已遭桃園市府教育局解聘。
 
檢方調查,鄭姓體育老師(27歲)是學校代課老師,因為教學關係認識女學生,2人進而交往,演變成師生戀,鄭姓老師明知女學生未滿16歲,去年7、8月間,連續在女學生家中及他車內發生關係。
 
事後女學生擔心懷孕,還用手機LINE告知體育老師,家屬得知氣得提告。教育局召開性平會調查,認定屬校園性侵害事件,今年5月解聘體育老師。

人本基金會新竹辦公室主任李慧貞說,老師掌握龐大的成績、輔導等資源,與學生是不對等的權勢,這名老師成年,卻利用這樣的權勢和學生交往,雖是兩情相悅,但仍逾越教師的份際,沒有任何理由,絕對不適任,不配為人師表,立即解聘。
 
李慧貞指出,教師法規定,老師有性侵,或性騷擾、霸凌嚴重情節者,經調查屬實,學校得以解聘外,同時通報教育部,終生不得任教。她也要求有上述行為遭解聘的不適任老師,也不得在社福機構任職,避免再度危害需保護的人。 
 
律師陳永來說,刑法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未滿14歲的青少年,年紀輕,沒有性同意的能力,立法目的是在保護未成年。陳永來說,老師與學生權力不對等,實務上,若犯罪情節嚴重者,法官量刑上,可能會對被告加重刑期。(突發中心石明啟/桃園報導) 

發稿時間:13:35
更新時間:18:27
 

 

體育老師多次與女學生在車上及住家發生性關係。
桃園地檢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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