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菊官邸前聚集抗議被送辦 檢方不起訴

出版時間 2016/12/06
陳銘彬今獲雄檢處分不起訴。王吟芳攝
陳銘彬今獲雄檢處分不起訴。王吟芳攝

高雄公民大聯盟召集人陳銘彬上月4日率眾到市長陳菊官邸前陳情,但尚未採取任何行動就遭警方連續舉牌三次,並當場將陳男逮捕依違反《集會遊行法》送辦,引發外界抨擊高市「宜居變移拘」、「人權倒退」。2天後市府公開表示將行文建請檢方撤案,高雄地檢署偵查後則認為陳男等人行為並未違法,今將陳銘彬不起訴且不得再議,全案確定。
 
高雄公民大聯盟召集人陳銘彬上月4日上午7時許,率10餘名成員到凱旋二路市長官邸前人行道聚集,打算陳情訴求有關市場拆遷、污染等爭議事件,但尚未有任何行動,就遭苓雅分局現場指揮官於同日上午8時、8時11分、8時22分連續3次舉牌警告,命令解散,陳男拒不解散,就被以涉嫌違反《集會遊行法》送辦,當天下午檢察官訊後諭知請回。
 
陳銘彬應訊時否認有違反集會遊行法犯行,指他們不是抗議,是要陳請市長溝通協調,包括三民果菜市場、前鎮第一公有市場、拉瓦克部落、舊左營國中旁住戶拆遷案、旗山馬頭山廢棄物掩埋場案、路竹新園農場設立鐵線酸洗工廠污染案等,爭議事件很多,他們希望建立協商機制,當天雖然有帶一些標語布條,但都還沒有高舉、展示,就只是在現場或坐或站在人行道上跟警察聊天,也沒有喧囂或任何抗議行為,警察就直接舉牌。
 
檢察官勘驗現場錄影發現,陳男等人當時雖聚集在官邸前人行道,但僅坐在路邊或站在人行道上,偶有交談走動,雖手中持有折疊狀的布條、大字報,但並無展開高舉,或發表演說、抗議聲明及呼口號等行為,並不符合集會遊行法規定的集會活動要件,也未妨害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因此,就算陳男等人事前沒有向苓雅分局聲請集會許可,當天經警舉牌仍不解散,也不構成《集會遊行法》第29條「不依命令解散集會經制止而不遵從罪」。
 
此外,苓雅分局事後也行文地檢署表示「審酌憲法保障人民言論、集會之自由,執法應符合比例原則,且考量被告等人行為尚未構成實害,建請撤回本案免予裁處」等,檢方因此以查無任何犯罪嫌疑,將陳銘彬處分不起訴確定。(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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