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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針對下級審法院審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案件,容易產生是否須查明添加物確定有害人體的爭議,今天上午公布刑事庭決議,只要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論該行為是否確已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均應依《食安法》第49條第1項論處,最重可判7年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院今天上午由刑一庭庭長花滿堂主持記者會公布上述決議,花滿堂強調,這項決議經40位刑庭法官出席,一致通過,屬於最高院統一的法律見解,對下級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具有拘束力,若違反的話,可成為上訴最高院的事由,且會被撤銷原判決。
此外,富味鄉食品公司3年前被查獲在標示「100%純黑芝麻油」的產品中,摻入黃麻油與特黑油(炒到焦黑的玉米胚芽油),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此部分的混油無法證明對人體有害,不構成違反《食安法》罪名,僅依《刑法》詐欺取財等罪判處負責人陳文南、陳瑞禮各1年10月徒刑、均緩刑4年並各支付公庫2500萬元定讞。
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智財法院該判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刑四庭審理後,依據上述刑事庭決議,今同步判決撤銷智財法院對富味鄉定讞判決違背法令部分,但因非常上訴僅能做對被告有利的判決,不能將無罪改判有罪,最高院無法自為改判,檢方也不能聲請再審。
至於最高院上述刑事庭決議,是否會逆轉頂新黑心油案魏應充的審理結果,最高院未表示意見。魏應充一審獲判無罪,已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中。(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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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1:28
更新時間 14:16
為抗議頂新劣油案魏應充一審無罪,民眾發起捍衛食安遊行抗議。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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