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媽媽超商偷「蜆精」 只因想餵飽流浪漢

出版時間 2016/12/01
女子到超商偷東西,把東西都送給流浪漢吃。
女子到超商偷東西,把東西都送給流浪漢吃。

宜蘭一名劉姓婦人在超商偷走多樣價值上千元的食物,事後被店家發現報警,她向法官表示,是要給流浪漢吃,法官判她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緩刑2年,以啟自新。
 
婦人劉陳美影(58歲,新北市人)今年7月31日上午10時47分,在羅東一家超商內,偷拿貨架上的蜆精、雞精、養蔘飲、牛肉乾、豬肉乾、巧克力及維他命C等13項物品,總價1321元。她沒結帳就直接離去,店員發現後報警逮人。
 
警方找到劉姓婦人時,她坦承犯案,還說偷來的10多樣商品,已全數送給流浪漢吃。檢察官偵結,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法官審結,認為劉婦犯刑法《竊盜》罪,審酌劉婦以竊盜方式獲取不應得財物,未能尊重他人財產法益,應予非難,但考量她是把偷來的食物給流浪漢吃,落網後坦承犯行,並與店家和解賠償損失,而店家也願給劉婦自新機會,故判劉婦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並給予緩刑2年宣告。(林泊志/宜蘭報導)


 

宜蘭地方法院。林泊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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