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身障停車證貪180元停車費 女遭罰1萬元

出版時間 2016/11/29
桃園市府附近的身障專用停車位。(圖中車輛與本案無關) 張沛森攝
桃園市府附近的身障專用停車位。(圖中車輛與本案無關) 張沛森攝

住新北市的一名吳姓男子(59歲),與桃園謝姓女子(52歲)6年內2度結婚又2度離婚,雙方爭執訴訟不斷;2年前謝姓女子因辱罵吳男「不要臉」而被判罰金3000元。吳男又拍下謝女駕駛其高姓前夫(57歲)領有桃園市府核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証的小客車停在新北地院附近金城路、民享街的身障停車位而得享有免費停車6.5小時,詐得停車費180元。案經桃園地檢署偵辦後,日前依詐欺罪嫌予以謝女緩起訴處分,另需支付公庫1萬元。
 
檢方另外查出,謝女的高姓前夫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以其名下小客車向社會局請領得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証,2009年3月起又持身障手冊向桃園市政府地稅務局申請得免徵牌照稅獲准,然該車實際使用人卻是謝、高二人的女兒,迄今年度為止因而免繳牌照稅8萬7千多元,桃園地檢署今依違反稅捐稽徵法將高男起訴。(突發中心張沛森/桃園報導)
 

 
 

桃園市府核發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証(非本案當事人停車証)。張沛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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