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新增移審結果)
台鐵炸彈客林英昌今年7月7日在台鐵從台北開往松山火車站的區間車上引爆自製炸彈,導致自己及24名乘客遭受燒燙傷,還有多名國高中生被炸到手腳骨折、血肉模糊,林英昌雖坦承犯案,但辯稱當時精神狀況不佳,還聲請精神鑑定,但亞東醫院指他犯案時精神狀況正常,台北地檢署認定林英昌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今依殺人未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將他起訴並具體求刑30年,隨後移交台北地院審理,稍早法官裁定林英昌繼續羈押。
法官下午開接押庭時,林英昌對是否認罪保持沈默,但承認自2012年起住在車上,未與家人同住,工作不穩定,找工作還被歧視,並稱爆裂物是他自己製作,自己帶到火車上想自殺,對此行為主要是希望引人注意,但對法官詢問為何想引人注意?他表示不知如何回答。
檢察官主張,林英昌雖保持沈默,但犯罪嫌疑重大,又涉犯5年以上重罪,加上以車為家、居無定所,又與家人失聯長達5年、沒穩定工作,有逃亡之虞,林另自承早有製造爆裂物自殺念頭且實驗多次,加上精神鑑定報告內容,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為使案件順利進行,保全執行,請求法官予以羈押。
林對是否羈押則表示不知如何回答,他的律師則指出,林保持沈默是看到起訴求刑30年被嚇到,他當時因疾病沒服藥才犯案,現在每天服藥獲得適當治療,不會再犯,當時他因工作不順,不想增加家人負擔才流浪住在車上,不得已才自殺,他也沒把爆裂物放置定點或投向他人,而是自己抱著,沒有蓄意殺人故意,加上案發後他的兒子常到看守所探視,兒子與前妻也都願意接林回家就近照料,林也想回家養病並面對處理賠償事宜,希望法官能裁定交保,他願意每天到派出所報到。
法官當庭諭知,根據檢方證據足認林英昌涉犯殺人未遂等本刑5年以上之罪,且自承住在車上長達5年,沒有固定居所,有逃亡之虞,另因心理因素長期計畫,並在火車上引爆爆裂物,造成無辜乘客受傷,有再犯之虞,因此裁定即日起羈押,並諭知12月5日開庭審理。
台鐵爆炸案發生在今年7月7日晚間10點多,台鐵 EMU500型、1258車次北上區間車行經台北、松山火車站之間,車廂內突然傳出爆炸聲響,造成25名乘客受傷,檢警立即組成專案小組,從背包的 DNA、目擊者說法、乘客位置等跡證,發現送到北醫治療的55歲傷者林英昌前胸有嚴重燒燙傷,經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其傷痕是金屬碎片造成,與其他傷者不同,因此鎖定林男涉有重嫌,訊問後林男自白犯案,遭收押至今。
起訴指出,林英昌應訊時,曾供稱「我就是想死」,因為罹患扁桃腺癌又與家人感情不睦,才會想引起他人注意而企圖自殺犯案,今年4月間到苗栗花了4、5百元購買排炮,取出火藥,再將火藥和拾獲的鋼管組裝,利用火柴頭製造引信,還將汽油裝進鋼管內增加威力,7月7日早上就帶著炸彈一路搭客運、火車北上,最後在區間車上引爆炸彈。
林英昌被逮後認為「社會對不起我」,甚至聲稱若沒成功自殺,還有「備案」,就是利用攜帶的尖鑽自殺,但因爆炸前將尖鑽置於廁所的背包內,引爆炸彈後林嫌傷重無法動彈,才沒自殺成功,但林否認想和乘客同歸於盡,也否認自製炸彈具有殺傷力。
由於林英昌聲稱是突然就想引爆炸彈,讓他懷疑自己當下是不是精神狀況有問題,因此希望能進行精神鑑定,但亞東醫院鑑定認為,林英昌雖因罹患癌症,導致心情低落,但犯案時並無心智缺陷或心神喪失的情形,認為林犯案與疾病無關。
檢方考量,爆炸導致3名乘客分別有聽覺喪失、手腳骨折、嚴重燒燙傷等重傷害,其餘21名乘客也有燒燙傷。檢方將林英昌的自製炸彈交由刑事局鑑定,確認炸彈威力驚人,因此認定林英昌有不確定殺人故意,還造成台鐵損失176萬多元,林卻不認殺人未遂等重罪,認為林惡性重大,涉犯24個殺人未遂罪、公共危險罪、毀損公物罪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今將林起訴,並具體求刑30年。(吳珮如、呂志明、張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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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0:05
更新時間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