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爆炸案害4命 煙火公司再判賠240萬

出版時間 2016/11/10
大爆炸後,新興堂儼然如同廢墟。資料照片
大爆炸後,新興堂儼然如同廢墟。資料照片

新北市五股區新興堂香舖5年前發生嚴重的煙火爆炸案,香舖負責人陳邱隆與母親當場身亡,陳父與次子主張萬達煙火公司放任受僱人鄭禮廷擅自提供煙火成品又沒做好安全措施,提告求償共704萬餘元,最高法院今判萬達公司和鄭男應連帶賠償240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萬達公司在桃園觀音的廠區,2011年4月1日發生爆炸意外,造成1死2傷,桃園市消防局隨即廢止萬達的煙火製造許可,勒令同月底之前,庫存合格煙火爆竹可轉賣合法業者,否則應銷毀。當時擔任萬達公司協理、實際掌管對外業務的鄭禮廷想減輕公司損失,問陳邱隆有無倉庫可供藏放煙火成品。

陳男幫忙找到新北市三芝區一處閒置倉庫堪用,且他正好接到一件生意,需要施放專業高空煙火,經鄭男同意,陳男同月22日下午找朋友的靠行司機盧錦熹,開大貨車到萬達載滿整車煙火爆竹,當晚8時許先在新興堂門口路邊卸下陳男要用的煙火,但疑因搬運時未輕舉輕放,煙火被摩擦震盪後起火,瞬間引爆。

衝天火光及震波遠在數公里外都有感覺,陳男與盧男當場身亡,在屋內的陳母及開車經過的一名林姓男子也不幸枉死,事故現場被炸出一個大坑,造成鄰近多戶民宅全毀或受損,還有許多住戶受傷。

陳父與次子事後主張萬達公司疏於管制,放任鄭男私運煙火離開廠區,且沒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也沒要求應由具備專業能力的司機運送,甚至沒準備滅火器等安全措施,提告要求萬達公司依僱用人身分,與鄭男連帶賠償704萬餘元。

鄭男抗辯事前曾跟陳男合作施放國慶煙火,因陳男急需現貨,所以讓陳男先取用,日後再回補,並非拜託陳男私藏。萬達抗辯鄭男利用休假私運煙火離廠,以致陳男取用試射肇禍,跟公司買賣煙火的業務無關,且陳男有過失責任,應由其遺產賠償,不該向萬達求償。

法官指陳父次子即陳男弟弟證稱,聽到陳男與鄭男電話聯繫藏貨躲安檢,萬達的倉庫管理員及會計人員證詞,也指當時就算可以出售合格煙火,仍須呈報主管機關查驗放行。法官認定鄭男擅自拜託陳男藏放煙火成品,沒預先申請運送許可並做好安全措施,萬達放任鄭男便宜行事,應連帶賠償。

但因陳男也有一半過失責任,一、二審僅判萬達與鄭男連帶賠償陳父與次子各120萬元,最高院今維持原判決定讞。鄭男刑事部分已另案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定讞。

至於枉死的林男部分,最高院去年底已判萬達、鄭男,以及陳男的繼承人、盧男的僱主與繼承人,各連帶賠償林妻與獨生女共280萬餘元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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