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騎樓停車要小心!宜蘭林姓男子把車停在自家騎樓,卻被警方連開7張罰單,還有罰單是在三更半夜開的,林男不滿被開單,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認為,騎樓雖為私有地,但屬既成道路,不能停車,判林男敗訴,罰單通通得繳。
家住羅東鎮安平路林姓父子無奈表示,家住當地逾30年,車子全都停在騎樓,今年3月間,卻接連遭開單舉發違規停車,家裡3台車,共收到9張罰單,罰了8100元,家人覺得莫名其妙「車停自家騎樓怎麼會被罰?」不滿裁罰,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騎樓產權是我的,我卻不能使用!」林男說,該建物所有權人是他本人,但警方卻說,依法令規定騎樓是人行道禁止停車,他說,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認為權利受侵犯。
林男還舉出交通部於1987年函釋,騎樓使用不得影響公眾通行,他表示家裡停車時都在旁留下1公尺寬以上的通道,不但行人過得去,騎機車也不是問題,「有的罰單還在半夜2、3點開的,那時候哪有行人!」林男說,除其中一張罰單在下午開的,餘均在晚上10時過後,他認為警方執法有針對性。
林男兒子則說,開單時完全沒有人勸導或反應,完全不知道被開單,且一次就收到5張罰單,數天後又再收到罰單,其父所開的車子,光在3月9日至21日12天內就被開出7張罰單,讓他無法接受,向宜蘭監理站申訴駁回後,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然宜蘭地方法院認為,騎樓雖為私有地,但私有土地既成公眾通行道路,如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該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之公共用物,土地所有人雖有所有權,但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目的,車輛駕駛人自應遵守交通法規;另騎樓及走廊均屬專供行人通行之人行道,法官調閱現場照片,該路段規劃為騎樓,是考量行人需求及該巷道路形變化,為免影響行人安全所設置。
法官認為,林男當時將車停在騎樓即屬違法,不得憑主觀認定該處為私人財產地點,且已留有行人通行空間,而不遵守法令,並認為免罰的理由,林男所主張不採信。,並援為免罰之理由,故原告上開所主張,自不足取,故駁回此案,而林姓父子罰單仍然要繳,還要負擔訴訟費用。
羅東開羅派出所長曾偉豪提醒,此案是因為民眾連續檢舉騎樓違規停車,警員到現場依違規事實製單舉發,也提醒民眾不要將車停在騎樓,以免受罰。(突發中心張芸甄/宜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