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容姓女子6年前賣掉老父贈與的舊屋另買3戶新宅,並簽切結書允諾過了政府課徵奢侈稅期間後,將其中一間的所有權過戶給老父。不料事後容女反悔,遭老父提告討屋,她抗辯有權撤銷贈與契約,但最高法院指容女所簽切結書屬於「歸還」而非「贈與」,不能撤銷,因此判容女敗訴,不過,由於容女僅持有約定新宅的一半產權,因此只須將持分移轉登記給老父。全案定讞。
容父提告指稱,6年前委託女兒出售北市四維路一間舊屋,女兒把賣屋錢用於購買新北市3戶新宅,還買一輛150多萬元的全新房車,但連同餘款卻全部佔為己有。
容父控訴,5年前父女倆曾達成協議,女兒允諾等銀行貸款滿一年及過了政府課徵奢侈稅的2年期間後,要把其中一戶新宅過戶給他,但3年前卻反悔拒絕過戶新宅,因此要求女兒返還不當得利,包括把車子、新宅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他,並交還賣屋餘款210多萬元。
容女否認受託賣屋,辯稱父親是「假買賣掩飾真贈與」,目的是因兩親等買賣適用較低的增值稅率,可節稅150萬元,且父女雙方也一起辦妥增值稅及贈與稅繳納,她賣掉受贈的房子買新宅跟汽車,並無不當得利。
容女另主張雖簽切結書允諾贈與房屋給父親,但用意是父親想續絃,吵著要有房子讓新娘安心,可是準後母曾有兩段婚姻,且當時負債累累,更當面告訴她拿到房屋產權就要賣掉,還要將她老父送去養老院,她不甘準後母把她父親當成「人肉提款機」才拒絕過戶新宅,何況贈與契約依法在完成過戶前都可撤銷。
一審認定容女合法獲贈舊屋並出售,沒有不當得利,至於切結書載明容父要先支付贈與稅,容女才有移轉房地所有權的義務,容父未舉證已付錢,判容父全部敗訴。二審也認定容女合法獲贈舊屋,之後出售購買新宅、新車以及保留剩餘款,都非不當得利。
不過二審指出,容女簽切結書答應將一戶新宅的房地所有權移轉給老父,是因老父的「請求」而允諾「歸還」,其性質不是「贈與」,不能引用撤銷贈與契約的規定免除責任,而且現行規定,要申辦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主管機關才能核定增值稅額以供繳納,因此容女不能以容父尚未支付稅款為由拒絕履約,改認定容女應過戶約定的新宅產權給老父。
但因切結書所指定的新宅,由容女與弟弟各持有一半產權,二審指容女的弟弟僅為切結書見證人,沒有過戶義務,因此判容女只須將自己的持分移轉登記給老父。最高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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