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撞動畫】國道拋錨沒放警告標誌 害後車追撞遭判刑

出版時間 2016/10/13

男子林莛洧去年駕駛大貨車在國道四號台中路段拋錨,造成張姓男子駕駛聯結車追撞喪命,林男抗辯來不及擺放警告標誌,最高法院指張男未注意車前狀況,雖是肇事主因,但當時林男的車上根本沒帶故障警告標誌,又未能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今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林男8月徒刑須入獄,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林男去年2月25日上午7時許,駕駛大貨車在國道四號東向指標700公尺處,突然拋錨在內側車道,林男企圖重新發動失敗,此時張男開著聯結車從後筆直撞翻林男的貨車,張男受困全毀車頭內,送醫因嚴重胸部挫傷與氣血胸不治。林男逃過死劫,向警員自首車輛拋錨肇事,但堅稱車子定期保養維修,不知為何突然故障,且他拋錨才1分多鐘,張男就追撞上來,來不及依規定在車後100公尺擺放警告標誌,不是不擺。

法官依據鑑定結果,認定肇事主因是張男沒注意車前狀況以致追撞,但林男沒依規定擺放警告標誌,也有過失責任,且依事故現場前600公尺路段的監視畫面,林、張2車先後通過,相距約2分12秒之久,處理警員在現場殘骸沒發現警告標誌,事後會同林男檢視被警方代保管的事故車輛,也找不到應隨車備用的警告標誌,代表林男在事發時根本無從警告後方來車注意。

張男母親與妻小痛訴一家之主與經濟支柱,因林男的疏失而喪命,但扣除汽車強制責任險理賠200萬元,林男只願再賠50萬元,毫無誠意,她們每次來開庭,看了心裡都很難過。林男出庭宣稱經濟拮据,願提高賠款到160萬元,張家不接受,雙方談判破局。

法官指林男無任何前科,疏失的惡性並非重大,且有意和解,代表尚有悔意,但未能提出適當賠償,致張男家屬來回奔波法院、徒增內心傷痛,難以平息,一、二審均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8月,須入監服刑,最高院今維持原判決定讞。張男4名家屬提告向林男與其僱主連帶求償1666萬餘元,一審日前判決林男與僱主連帶賠償共208萬餘元,可上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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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4:11
更新時間: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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