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修法助父掏空亞太固網 王令麟無罪定讞

出版時間 2016/09/29
王令麟。資料照片
王令麟。資料照片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被控15年前擔任立委時,推動修正《公司法》放寬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助其父王又曾將力霸集團旗下53家小公司發行的公司債,賣給亞太固網藉此掏空100.8億元,涉犯背信罪嫌,高等法院認為修法立意非惡,是濫用者可議,但檢方無法舉證王令麟參與掏空,不能想當然爾地認定他跟家族成員都是共犯,今維持一審見解,仍判王令麟無罪定讞。

王令麟因犯力霸、東森等一系列掏空弊案,先前已被判刑5年6月定讞,但全案審理期間,高院指台北地院一審於2008年宣判時,漏未審理王令麟在該案中有無涉犯掏空亞太固網,且檢方雖沒對這部分提起上訴,高院仍認為有必要補充審判,2011年發函要求北院辦理,經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北院3年前重啟審理。

檢方隨之指控王令麟於2001年10月,利用擔任立委的職權運作修正《公司法》第248條第2項,放寬非公開發行之公司可以私募公司債,並於同月三讀通過,此條文後來被稱為「王令麟條款」,王父王又曾隔年4月到6月就利用這項新法,以力霸集團旗下53家沒實際營業、虧損連連且負債甚鉅的小公司名義發行公司債,賣給亞太固網藉此掏空100.8億元,全部挪為家族私用。

檢方認為,王令麟推動修法,等於掏空案的分工行為。王令麟於北院重啟審理期間仍在服刑,他否認推動修法是幫父親掏空亞太固網,還一度淚灑法庭自稱「細姨的孩子」、「沒選擇父親的權利」,堅稱無罪。北院指修法草案經立院2個委員會審查及朝野協商,非王令麟一人可主導,檢方起訴時未認定王令麟共同掏空亞太、又無法證明王令麟與父親共謀,去年9月判王令麟無罪。

檢方上訴不服一審把重點放在修法過程,卻不查王令麟有無濫用新法或有無參與背信犯行,對王令麟在本案家族及集團犯罪的分工角色,未置一詞。不當割裂案情整體性。王令麟到高院出庭時反駁檢方指控,強調:「身為立委依法修法,若這樣成立背信罪,當年贊成修法的立委,是否均有背信?請法官明察秋毫!」

高院審理認為,當年修法放寬非公開發行之公司可私募公司債,不但學者支持,立院朝野黨團及多數立委也贊同,用意是配合國內經濟發展,與中小企業募資及公司法現代化的關係重大,「本身立意非惡」,但依檢方起訴及卷證資料顯示,可議者是王又曾濫用新法的違法行為。

高院指出,當時王令麟雖掛名亞太固網常務董事,但王又曾開始犯案已是新法實施後半年,且未召開亞太固網董事會通過購買小公司發行的公司債,檢方無法舉證王令麟與父親有共謀行為,就不能想當然爾地認定他跟家族成員都是全部弊案的共犯,今上午駁回檢方上訴,仍判王令麟無罪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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