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帶學員深潛44米害命 潛水教練起訴

出版時間 2016/08/31
從事潛水活動需有專業教練依規定指導。資料照片
從事潛水活動需有專業教練依規定指導。資料照片

台北一名陳姓潛水教練去年帶余姓學員到台灣東北角南雅漁港附近從事潛水活動時,未依規定先完成潛水訓練就帶余男深潛,導致余男溺水窒息死亡,家屬憤而提告,台北地檢署今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陳男起訴。

起訴書指出,42歲的陳男擁有美國TDI(Technical Diving International)循環水肺空氣稀釋氣源潛水員課程教練執照,自2014年10月18日開始擔任教授潛水及相關訓練工作。去年余男報名參加陳男的潛水課程,同年7月25日上午陳男帶余男到南雅漁港外北方、濱海公路83.5公里附近海域進行TDI潛水活動。

余男潛入水面下44.8公尺,經過40分鐘後發覺身體不適,上潛到27公尺處向陳姓教練表示身體不舒服要浮出水面,此時陳男讓余男單獨上潛,不料途中余男竟溺水窒息死亡。事後家屬認為教練有疏失,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

檢察官調閱余男的訓練記錄,發現在死亡前受訓6次,而依照《TDI教練手冊》第29.6點「課程時間與環境要求」規定,在開放水域訓練時數至少要有420分鐘、其中至少執行7次的每天逐漸加大深度潛水,直到最大深度達30公尺,以維護學員的安全。

檢察官認為,陳男身為專業的TDI潛水教練,卻未注意相關規定,任由余男在未達到訓練要求下,就深潛到44公尺處,確有業務過失,因此將他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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