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劣油 強冠重判頂新無罪差在這一點

出版時間 2016/08/25
強冠的黑心豬油竟用餿水油混製而成。翻攝畫面
強冠的黑心豬油竟用餿水油混製而成。翻攝畫面

彰化地院去年在頂新案一審判決中,以《食安法》對於食品原料無明確規範等理由判魏應充等人無罪,引發各界質疑,甚至被譏「大便精煉後也能吃」,但此一見解上午被高雄高分院打臉,因為高雄高分院在強冠劣豬油案認定,《食安法》第3條及第9條,都有規定廠商應做好食品原料的溯源管理及追蹤,「絕對不是成品符合檢驗標準就可以!」
 
高雄高分院上午對強冠劣豬油案做出二審判決,不但認定強冠董座葉文祥等人有罪,且葉男的刑度判得比一審更加重,主要就是合議庭對於食安法規範是採與彰化地院不同的見解。
 
據了解,葉文祥等人在審理中仍狡辯強冠製造的油品屬於「精製豬脂」,我國法規未對精製豬油的原料來源予以規範,且CNS 只針對「食用豬脂」、「食用熬製豬脂」規範標準,未對「精製豬脂」原料規範檢驗標準,因此,縱使他們故意收購劣質油品做為原料,也不違反現行食安法規定等。

但二審合議庭認為,依據《食安法》第3條、第9條,食安法規範的內容不但包含食品原料,也規定業者需依照產業模式建立原材料供應來源的追蹤系統,但本件強冠向郭盈志買油,完全不管他開的是地下油行,也未依品管人員要求做好稽查,為了節省成本故意對油品品質睜隻眼閉隻眼,等上了法庭就兩手一攤辯稱不知情,實在可惡!(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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