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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名王姓女子2年前以810萬元買下楠梓區1棟透天厝,簽約前她聽說該屋門前曾發生酒駕肇事車禍,一名老婦被撞進屋內當場死亡,但賣方否認,雙方因而在契約中載明若有此事即為凶宅應退款,事後王女認為賣方欺瞞實情,要求退訂不成怒提告,一審判王女勝訴,但賣方上訴後,法院傳喚到場處理的員警,警員證稱是在隔壁門前找到被撞的老婦,高雄高分院據此認定該屋非凶宅,今逆轉改判賣方勝訴免還115萬頭期款。全案定讞。
王女提告指出,2014年間她以810 萬元買下該屋,簽約前查訪得知,2010年間葉姓男子因酒駕肇事,將從事資源回收的黃姓婦人撞進屋內,當時她不確定黃婦是否被撞進屋內當場身亡,且賣方一再保證黃婦並非死在屋內,雙方才在簽約時註記「若事後標的證明『凶宅』,則賣方收取價金全部無息退還買方」,她則支付頭款,不料事後查訪確認黃婦確實是當場死亡,因此要求退還頭款115萬元。
賣方蘇男則辯稱,房子雖曾發生車禍,但並非「自殺或兇殺死亡」的凶宅,王女不應片面擴大解釋凶宅定義,且黃婦遭車禍撞擊後並未彈飛至房屋1樓內,而是送醫急救後才死亡,拒絕退訂。
一審法官傳喚該屋鄰居與簽約時在場的張姓地政士等人,鄰居證稱車禍發生時曾目擊黃婦被撞進屋內,張男則證稱,王女在簽約時提及房屋曾發生交通事故,表明若有人死於房屋內,她就不要買,賣方也同意,因此他將買賣雙方的意思表達在契約第3 條註記上「本件不動產標的是發生交通事故車禍,不是凶宅,若事後標的證明凶宅,則賣方收取價金,全部無息退還買方」,證實雙方均同意如有人因交通事故死在屋內,該房屋就是凶宅。
一審法官調閱黃婦送醫記錄,發現她確實在到院前死亡,認定王女主張有理,判她勝訴。
賣方蘇男不服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調查發現一審採信的鄰居證詞前後矛盾,合議庭另傳喚到場處理警員,他證稱當天肇事車輛撞到騎樓裡,警方在騎樓裡面找到被一堆雜物及推車壓到的黃婦,印象中婦人的位置是在隔壁房子門口前等。二審因而認定縱使黃婦被撞當場死亡,地點也不是在王女購買房屋內,判她敗訴確定。(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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