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溝沒加蓋害酒駕女溺死 公路局判國賠

出版時間 2016/08/15
張婦酒後騎機車自摔掉進水溝溺斃,法官認定水溝沒加蓋,公路局有疏失。示意圖
張婦酒後騎機車自摔掉進水溝溺斃,法官認定水溝沒加蓋,公路局有疏失。示意圖

高雄一名張姓婦人3年前騎機車摔進路邊排水溝,遭深約40公分的溝水淤泥溺死,張婦3名子女認為負責管理該路段的交通部公路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疏未設置路側護欄或將排水溝加蓋,提告請求國賠共428萬餘元。最高法院指張婦雖因酒駕肇事,但該路段的設置或管理確有欠缺,今判第三區養工處應國賠175萬餘元定讞。

判決指出,張婦於2013年12月29日下午5時許,被人發現連人帶車摔進高雄市大樹區竹寮路一處路邊排水溝內,張婦仰躺,頭臉浸在深約40公分的溝水淤泥中,被機車壓在身上,已經氣絕。事後驗屍發現,張婦第一節頸椎骨折脫位,血液及尿液樣本各被驗出超標甚多的酒精濃度。

張婦3名子女提告主張母親疑因事發路段柏油路面跟路旁排水溝水泥堤面有約5公分落差,以致停等紅燈時重心不穩而摔進排水溝,因第三區養工處沒在該路段設置路側護欄或將排水溝加蓋,害母親枉送性命,請求國賠殯葬費、精神慰撫各142萬餘元,張婦的母親也一併提告求償112萬餘元。

第三區養工處抗辯該路段不符合交通部頒訂《交通工程設計規範》所定須設置路側護欄或水溝加蓋的對象,且張婦酒後騎機車上路,違法在先,據此否認該路段有任何設置或管理欠缺情形。一審法官到現場履勘,認為水溝離路面邊線還有約1.5公尺距離,不可能因為停等紅燈就摔進溝內,判第三養工處全部免賠。

張婦母親於一審審理期間過世,張婦3名子女上訴改稱母親疑因閃避來車,失控掉進排水溝。第三區養工處反駁,即使設有路側護欄,因張婦酒駕,事故發生時也可能翻越護欄摔進溝裡,仍然拒賠。

不過二審指高雄市土木技師工會鑑定認為,該路段有設置路側護欄的需要,事發路段前後的彎道也確實設有路側護欄,加上事發路段速限為每小時60公里,當地排水溝面寬約1公尺、深約1.6公尺,易使機車騎士在高速行駛時若不慎摔車,會因慣性前衝而摔進溝內,據此認定第三區養工處跟張婦應各負一半過失責任,並刪減張婦3名子女部分求償金額後,改判第三區養工處須國賠3人各58萬餘元,最高院今維持二審判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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