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內容:動新聞、二審判決理由)
7年前莫拉克颱風重創高雄甲仙區小林村,小林村慘遭滅村,462名村民罹難,倖存家屬認為高雄市政府因應風災毫無作為,提告聲請國賠5億9千萬元。高雄地院一審認定小林滅村是天災,判176位災民敗訴,災民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下午駁回上訴,再判村民敗訴。
二審判決災民敗訴理由是法院認為,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及高雄地檢署邀請國內專家學者進行調查結果,都認為是獻肚山崩塌及因崩塌形成之堰塞湖潰決導致滅村,並非土石流造成;而我國只就土石流部分設有相關警示及注意規定,山崩則無,因此在本案中,應分就獻肚山崩塌及土石流災害部分,分別觀察公務員有無怠於執行職務的問題。
合議庭認為,就獻肚山崩塌部分,依現有可查之歷史資料,過去獻肚山並未有大規模崩塌紀錄,且參與系爭事故致災原因調查的學者也表示,此種崩塌無法預測,行政院農委會事後邀集相關學者及權責機關召開研商崩塌防災體系架構及分工會議結論亦表示,以目前科技無法預測崩塌,事先預警實務上並不可行。而獻肚山並非僅因降雨因素崩塌,高雄市政府及甲仙區公所所屬公務員依當時可掌握之資訊、科技及所受之訓練,應無法預見獻肚山會崩塌,而將全村撤離,此部分公務員並無違反法定義務的不作為疏失。
至於土石流災害部分,合議庭認為,小林村事發前並無高強度降雨情況,亦無土石流發生之徵兆,小林村村長依現地觀察狀況,也無法預見會發生土石流危險,因此他當時沒有勸告或強制撤離村民的行為,並無違反《災害防救法》及疏散作業規定。
合議庭另指出,雖然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於當年的8月8日中午12時50曾分下達撤離指令,村長未服從上級命令撤離,區公所與市府也未即時督促執行,此部分是有不作為疏失,但依當時小林村狀況,縱使撤離避難,也是針對土石流危險而就地撤離到小林國小及小林社區活動中心,但這兩地面臨獻肚山崩塌也同遭掩沒,仍無法避免災難發生,因此,高雄市政府及甲仙區公所縱有疏失,也與滅村損害沒有相當因果關係,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對於國賠再次敗訴,小林村數十位遺族聆判後神情凝重,魚貫靜默的離開法庭。自救會執行長蔡松諭表示,「7年前的今天小林村消失了,7年後的今天,我們還是等不到一份公道的判決,心再被凌遲一次。」
他表示,這是一場台灣有史以來最嚴重傷亡的天災之一,也是台灣第一次出現滅村,但大家遺忘的是在滅村的背後,居然是高達8次的「紅色警戒要求撤村」與甲仙鄉公所的「8次撤村不理」,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的事證明確。
蔡松諭說,大家不知道的是,小林村在前一年卡玫基颱風時,就曾遭遇全村土石流,數十年來更因大小不斷災難,被國家地質調查認定是全台灣最危險的聚落之一,山崩潛勢區域更高達全村面積7成以上,卻沒有任何公部門在風災時採取任何預防改善措施。
蔡松諭痛批,如此具體明確的事證呈現在法官的面前,卻仍然得到這樣令人痛心遺憾的判決,村民啞口無言,台灣的司法再一次傷害了人民的情感。但為了一份公道,也為讓台灣成為一個更安全的國家,村民們一定會堅持到底,他們會再上訴討回公道。
2009年8月8日莫拉克颱風侵襲台灣,當時的甲仙鄉(後改制為甲仙區)小林村於8月9日清晨遭後方獻肚山崩塌掩埋,共462人罹難。監察院調查後認為甲仙鄉長劉建芳未確實指揮防災工作及時撤離鄉民,提案彈劾劉,公懲會並將劉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高雄地檢署也分案調查有無人為疏失,但最後以「天災」為由簽結。
倖存災民則以公務員全無救災作為等理由向市府請求國賠24億元,但被高市府駁回,176位災民因此於2012年提起國賠訴訟,合計求償5億9千多萬元。
但一審高雄地院判災民敗訴,認為獻肚山崩塌原因除了強風暴雨之外,還包括當地的地形容易蓄水及具備順向坡、坡度傾角超過30度與地層破碎等因素,高強度、長時間降雨並不是唯一的原因,而小林村過去未曾經歷過如此巨量的降雨,所以在事故發生前,並無任何經驗可以推知可能會有大範圍的山崩與堰塞湖成形,難以苛求市府或甲仙區公所人員能預見山崩及時採取強制撤離措施。
此外,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調查報告與當地村民、村長的陳述,都無法證明在事故發生前小林村已面臨土石流災害或可能發生土石流的徵兆,相關單位有相當裁量空間去決定應否強制撤離村民,因此認定小林滅村並非起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判災民敗訴。(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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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6:10
更新時間 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