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區公所說明不追回里事務費)
離譜至極!新北市三重區溪美里長陳權位(52歲),去年8月因A了6000多元、貪汙罪一審遭判有罪。但案判至今11個月,新北市政府卻遲遲未對外公告陳男停職,讓當地里民相當不滿怒批市府「怠惰瀆職」,上周直接向市長信箱陳情,市府才緊急對外公告里長因涉案停職。對此,陳權位表示一切按照公告走。三重區公所則坦承疏失,已對該里長公告停職,後將對業務承辦行政懲處。
遭里長冒領的許姓被害男子向《蘋果》投訴指稱,6年前他加入巡守隊,隔年因工作太忙無法兼顧巡守任務,遂辭去巡守隊員一職。怎料,前年卻接獲新北市政府來函公文,直指他2年來都沒參與巡守講習,要剔除他的巡守名單(解職)。許當下覺得納悶,怎麼2011年就已辭職的他,何來有2年沒去市府參加講習要被解職一說。
許男說,他覺得奇怪,有必要親赴公所去說明。未料,卻在說明查閱資料過程,意外發現這3年來,他的裝備(雨衣、雨鞋)與3年來共3000元的春安工作慰問禮券,都被人偽造印章、冒簽冒領,讓他一氣狀告法院,控訴里長陳權位涉嫌貪汙、侵占。
「貪這幾千元,若當大官豈不貪更多」許說,去年8月,法院一審判處溪美里長陳權位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4年、禠奪公權2年,全案仍可上訴。未料,市府卻一點動作也沒有,放任陳權位繼續當他的里長,讓他為之氣結怒批:「連那麼小的錢都在貪了,那若讓他做到大官,豈不就貪更多。」還痛罵陳「這人一點都沒認錯,不知悔改,竟然他還要再上訴,希望法官若再判刑就應該加重他的刑期。承認就承認了,還浪費社會資源去上訴。」
「很明顯就11個月都沒有動阿!」另名蔡姓里民則怒質市府說,針對里長陳權位貪汙一案,法院2015年8月31日就已經判決下來,市府應就第一時間,對陳作出停職公告,里民多次為此向相關單位陳情未果,直到上月28日市府接獲陳情信後,隔日旋即公告陳男「停職」,從判決到公告整整拖了11個月,才對陳男停職,這樣的「效率令他十分不滿」怒批市府「作業怠惰」。
對此,溪美里長陳權位表示,為何里長職務沒被停權,他指不用澄清,這不是他的事情,這是行政法,不是他能處理,所以跟他沒關係。他一切按照公告走,若要詳細回應,請記者直接詢問區公所跟法院。
新北市政府三重區公所民政課長陳坤宏則坦承疏失,陳指,當時承辦人員為新進同仁,對於法令規範較不熟悉,以致將公文函內該名里長遭判「貪污」罪錯釋與圖利罪相同之二審判刑有罪才得「停職」。
直到上月28日里民到市長信箱陳情才驚覺有異,隔日立即用地制法第78條規定將該里長公告停職。對於民眾質疑,該名里長是否藉由上訴拖過就職二分之一門檻使免補選之慮。陳坤宏解釋,無論該里長有無涉及地制法第78條一、二、四、五、六款,遭判涉貪確定停職,依法也未達須補選要件,相關單位會指派幹事暫代里長職務。至於當時承辦該件業務的同仁,誤認法律貪汙、貪瀆、圖利判決之錯釋,導致行政上疏失,未對該名里長停職,後續將會接受行政懲處,並加強同仁法治教育。
三重區公所主秘蘇貞夙說,《地方制度法》並無明文規定,里長因案遭判刑是否需要繳回里事務費,且里事務費也都運用在執行里內職務所用,所以市府明確告知並無追回必要,依里長每月45000元事務費計算,11個月來共領49萬5000元,不包含另給里長執行職務所需之費用。此事確實是公所疏失,將做內部行政處分。
律師廖芳萱指出,《地方制度法》明確規定,經一審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就必須停職,這是「應」停職,並無選擇的餘地,市府單位已有行政怠惰及疏失的責任。廖芳萱還說,雖然這個里長有上訴二審,但並不影響一審已經有罪的判定,若二審判無罪後,目前停職的處分可以撤銷,但若判有罪確定才能免職。(李易昌、曾伯愷、黃子騰、張貴翔/新北報導)
出版時間:11:22
更新時間: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