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新制上路 沒犯罪資產也可能被沒收

出版時間 2016/06/30
法務部因應沒收新制上路,已在官網成立「查扣變價專區」。翻攝法務部官網
法務部因應沒收新制上路,已在官網成立「查扣變價專區」。翻攝法務部官網

《刑法》增訂「沒收」專章,擴大犯罪不法所得沒收範圍,新制將於7月1日上路,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表示,影響民眾最劇的是,除了被告之外,未來被告以外的第三人資產,若與犯罪有關,在一定要件之下,也可以一併沒收或追徵,讀者不能不了解。
 
《蘋果》針對最主要變革和與民眾最相關的部份,整理說明:
 
被宣告没收的主體
 
舊法
原則上被告名下的犯罪所得才能沒收。
 
新法
除了被告之外,第三人所有的資產在一定要件之下,如:無償取得、明知違法、為他人取得(公司、法人)也可沒收。
舉例:毒販阿明把販毒所得現金200萬元贈送給小三,小三用於買超跑,後來超跑撞壞了(滅失)。
 
在舊法時代,因犯罪所得已贈與第三人,且該所得已滅失,在沒收上難以執行。在新法時代,因沒收主體可以擴大對第三人沒收,且犯罪所得滅失也可對其他資產進行追徵。所以小三雖然不是被告,而且超跑也撞壞了,但仍可對小三其他資產沒收追徵200萬元。
 
被宣告沒收的客體
 
舊法
原物沒收、追徵例外。只有特定罪名的刑責如:貪污、洗錢、毒品、證券交易法等,才有沒收追徵的規定。
 
新法
原物沒收,任何罪名的犯罪所得,都可以没收追徵被告的其他資產。
舉例:阿明受雇殺人,得到報酬100萬元,到酒店吃喝花盡,阿明之前有合法投資獲利100萬元。
 
在舊法時代,殺人只能没收犯罪所得原物,不能追徵被告其他資產,所以阿明將殺人的報酬款項花盡,即無法進行沒收。
在新法時代,任何罪名在犯罪所得原物無法沒收時,可以追徵其他資產,因此,本件仍可對阿明其他資產進行追徵。
 
 沒收性質
 
舊法
從刑,主從不可分。原則上須與主刑一併判決。而且舉證上須嚴格證明是犯罪所得才能宣告沒收。
 
新法
不再是從刑。甚至在被告死亡、通緝等特殊場合中,檢察官可以聲請單獨沒收。
舉例,阿明經營上市公司涉嫌掏空,偵查中逃亡,因逃亡無法就個人刑責進行偵查並判決。在舊法時代,因主從刑不可分,沒有主刑判決就沒有從刑的沒收,但在新法時代,就其犯罪所得,檢察官可依法宣告單獨沒收。
 
 估算制度

犯罪所得可採估算。舊法時代,對於犯罪所得的範圍和價額,需要嚴格證明,當金流複雜或長期間的犯罪,往往難以舉證犯罪所得的具體範圍和實際價額,造成沒收上的困難,新法採行犯罪所得估算制度,允許以估算方式計算犯罪所得範圍和價額。
 
舉例,阿明販售黑心食品長達10年,只查扣最近2年的帳冊,以往舊法對於前8年的犯罪所得範圍舉證有困難;但依新法可以採估算方式,以最近2年的相關帳冊為基礎,估算全部犯罪期間的犯罪所得。(法庭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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