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店區電鍍廠鑫合實業公司去年4月被新北市環保局抽檢發現排放廢水含有害物質氰化物超標15倍,將公司和實際負責人黃嘉成函送法辦。台北地檢署認定黃男故意排放有毒廢水,但考量他認罪且已改善,今依《水污染防治法》將黃男及公司一併緩起訴1年,但須支付國庫6萬元。
緩起訴處分指出,法定的氰化物標準值為1mg/L,但鑫合排放的廢水中氰化物含量卻高達15mg/L,新北市環保局抽檢後對鑫合裁罰1萬元。
而實際負責人黃嘉成起初辯稱,因當天工廠剛開工,因此廢水處理機尚未運作,才會不慎排放氰化物超標的廢水,後來才坦承故意排放廢水。
檢方考量,工廠事後已改善,並提出檢驗證明,且黃男認罪,因此給予黃男和公司緩起訴處分1年,且須各支付國庫3萬元的緩起訴金。(吳珮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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