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區萊爾富板豐店面外牆原本懸掛一只台北富邦銀行ATM廣告招牌,2009年4月24日楊姓超商女店長發現該招牌鬆脫隨即報修,但立保保全2度派員前往都沒修好,不料3天後招牌竟掉落擊中下方使用公共電話的女子,造成臉部骨折、牙齒斷裂及右眼險瞎等重傷。新北地院認定楊女是第一線管理維護人,發現招牌鬆脫卻未設警示標語,今依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她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同案被告3名保全公司職員則已獲判無罪確定。
不過被害人另向超商店長、台北富邦銀行及保全公司連帶求償1118萬元部分,法院見解卻完全相反。台北地院認定楊女已報修無過失,僅判台北富邦銀、立保保全公司及3名職員須連帶賠償220萬元,該案已上訴二審,目前正由高院審理中。
新北地院判決指出,萊爾富板豐店當年在店內擺放台北富邦銀行ATM自動櫃員機,提供民眾領鈔、轉帳等服務,因此店面外牆設有該銀行ATM廣告招牌,而招牌下方正好有一台公共電話機。
2009年4月24日近中午楊姓女店長(39歲)上班時,發現該ATM廣告招牌螺絲鬆脫,立即透過內部報修系統通報維修,卻未在周遭設置警示措施。萊爾富外包廠商通知招牌所有人台北富邦銀行前往處理,銀行卻誤以為ATM出狀況,通知負責維護ATM的立保保全公司前往維修,但立保職員兩次前往,確認ATM設備沒有問題,因此都僅拍照回報,並未修復招牌。
同年月27日中午,一名50多歲的婦人到萊爾富板豐店外使用公共電話,不料當時只剩電線連接牆面的ATM招牌,突然掉落砸中婦人頭部,造成腦震盪、右臉及右腿受傷,右眼視能嚴重減損等重傷害。
事後婦人怒提告,新北地院指出,雖依萊爾富、富邦銀行合約約定,應由富邦銀行負責修繕招牌,但楊姓店長身為該店的第一線管理維護者,業務包括現場一切設備的管理、維護,卻未設立警告標誌,顯有疏失,因此判她有罪。
不過民事部分,婦人被砸傷後,認為超商店長、台北富邦、立保保全及3名職員均有疏失,害她造成她牙斷、眼傷及臉骨折,請求連帶賠償1118萬餘元,但台北地院指超商店長發現招牌燈箱損壞時,已打電話通報銀行維修,銀行通知保全公司派員到場後,3名職員僅對現場拍照,卻未通知銀行立即修復,才導致招牌砸傷人事件,因此認定台北富邦銀行、立保保全公司及3名職員與均有疏失,須連帶賠償220萬餘元,至於超商店長已盡通報義務,判她無疏失免賠。目前該案已上訴高院審理中。(孫友廉/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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