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砍4人刑期3年變12年 關鍵是這個

出版時間 2016/05/12
郭彥君二審被判刑12年。資料照片
郭彥君二審被判刑12年。資料照片

男子郭彥君去年7月在北捷中山站電扶梯上持水果刀刺傷4名民眾,被檢方起訴4個殺人未遂罪,士林地院卻認定郭男僅犯傷害罪,輕判3年徒刑,但高院今又改依2個殺人未遂罪、2個傷害罪,重判他12年徒刑。檢方及一、二審法官認定落差這麼大的原因,二審認為關鍵在於郭男下手的部位,因為郭男朝2名被害人「頸部」要害附近揮刀,被認定有殺人故意,另2名被害人則僅被刺傷「背部」,才僅依傷害罪論處。

判決指出,失業的郭彥君去年被表哥趕出家門,成為遊民,自覺一無所有而情緒很差,想找個發洩管道,竟於7月20日晚間先到超商偷一把長約20公分的水果刀,然後從中山捷運站4號出入口搭電扶梯,站在扶梯左側往下走,隨機對右側的陌生人揮刀。

第一名被害人莊姓女子當時正低頭看手機,郭男趁她不備,朝頸部附近揮刺一刀,刺中莊女左上胸。郭男接著繼續往下走,右側的魏姓男子聽見後方有人尖叫「有人有刀」,回頭察看卻被郭男朝頸部附近揮刺一刀,刺中肩膀正上方。

郭男連刺2人還不罷手,繼續往下走,劉姓男子、馬姓女子也因為聽見有人尖叫而回頭張望,均被郭男刺中背部。

劉、馬受傷後仍顧著同行家人的安危,忍痛大喊「那個人有刀,你們趕快跑」,其他民眾驚覺有人亂殺,紛紛大聲呼叫,數名捷運保全衝來拿著滅火器與持刀的郭男對峙,郭自知無力反抗將刀放在地上,被一群人壓倒制服。

高院法官依據郭男供稱「如果沒人阻止我,會繼續在捷運站裡殺人,殺到全部的人都死光」、「殺一個算一個」等語,認定郭男當時心理狀態以造成最大傷亡為目標,「視人命如草芥」,但考量他家庭狀況不佳,造成他憂鬱性、攻擊性及反社會等人格特質,因此判刑12年。(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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