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相會不禮讓 飛行傘教練判賠38萬

出版時間 2016/05/08
崔男操傘負載林姓女客體驗飛行,被劉男從上方撞破傘翼(紅圈處)墜落受傷。資料照片
崔男操傘負載林姓女客體驗飛行,被劉男從上方撞破傘翼(紅圈處)墜落受傷。資料照片

飛行傘教練劉男5年前操傘載客體驗飛行,與同樣操傘載客的崔姓教練空中迎面相遇,劉男沒避讓還撞破飛行高度屬於相對低位的崔男傘翼,造成崔男與乘客林女摔落山脊受傷,一審判劉男與所屬公司連帶賠償林女63萬餘元,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指崔男也有2成過失責任,酌減改判劉男與所屬公司連帶賠償38萬餘元,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劉男(60歲)於2011年7月31日下午2時許,操作雙人飛行傘負載一名男客,跟在崔男之後從新北市萬里區翡翠灣飛行場起飛,一前一後沿著右側山脊往南飛行,崔男到了山脊末端向左迴轉往北飛,兩傘空中迎面相遇,劉男沒避讓相對飛行高度低約4公尺的崔男,反而撞破崔男傘翼造成傘繩斷裂。

崔男與負載的林姓女客(42歲)瞬間墜落數公尺,掉進山脊樹林裡,崔男幸運僅胸部挫傷,林女頸椎兩節骨折、兩節滑脫,還有一根肋骨骨折,及時獲救送醫無生命危險或癱瘓,2人各自提告向劉男與所屬公司求償。

劉男辯稱依飛行傘業界安全規定,兩傘空中相遇要各自向右避讓,但右側有山脊者,擁有優先路權,指崔男無照載客又違反規定,應負全責。

法官查明劉男漏講飛行傘業界安全規定更重要的是「上讓下」,因飛在低位者被頭頂的傘翼阻擋上方視線,飛在高位者擁有不受遮蔽的俯瞰視野,應優先避讓低位者,何況劉男跟在崔男後方,清楚看見崔男操傘迴轉,卻一直等到雙方即將交會、崔男還無避讓動作,劉男才緊急左轉但已來不及閃避而肇事,判決劉男與所屬公司連帶賠償林女醫藥費、半年不能工作的收入損失及精神慰撫共63萬餘元。

雙方都不服,提起上訴。高院指案發當時,國內雖無體育主管機關認可的飛行傘教練證照授證團體,但崔男當時確已取得滑翔協會核發雙人傘證照,可載客體驗飛行,但崔男迴轉前,應注意後方可能有其他飛行傘跟隨,卻沒在完成迴轉後靠右預防性避讓,應負2成過失責任。

林女自承跟崔男是好友,她體驗飛行沒付費,法官認定林女須跟崔男同負與有過失責任,改判劉男與所屬公司僅須連帶賠償林女38萬餘元定讞。

劉男因此案先前已被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另須賠償崔男7萬餘元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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