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超速47次 婦以這理由拒繳罰單遭法官打臉

出版時間 2016/05/06
吳姓婦人3年超速47次遭測速照相拍下。資料照片
吳姓婦人3年超速47次遭測速照相拍下。資料照片

台中市一名吳姓婦人因搬家後,未變更戶籍、車籍地址,以致於在她多次在台中市安和路一再超速、被開罰單而不自知,直到去年6月,才發現她從2012年起至去年3年間,因超速被開罰單47張,每張1800元到600元不等,共罰53600元,吳姓婦人不服,向台中地院對台中市交通裁決處提出行政訴訟。台中地院認為,罰單依法寄送到吳徐女的戶籍和車籍地址,吳婦自己搬家未變更地址,是自己的疏失,判吳婦敗訴。
 
台中市安和路限速50公里,但吳婦提訟稱,她不知道該路段有測速照相,若知道,不會一直以高於50公里速度開車,且她一直沒有收到罰單,因此主張不應受罰。但法官認為,該處的測速照相器前方150公尺處,設有速限50公里的標示,以及「超速行駛照相開罰」告示牌,吳婦應看到並依規定駕駛,不能以收到罰單才知道有速限規定當藉口,且罰單未送達給吳徐女,是因為她未更改地址所致,判吳婦敗訴。(鄧玉瑩/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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