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英簽跨國移交受刑人協議 林克穎暫不適用

出版時間 2016/05/04
法務部表示,林克穎需先引渡回台服刑。資料照片
法務部表示,林克穎需先引渡回台服刑。資料照片

我與歐洲國家簽署跨國移交送刑人協議又有進展,繼德國後,我方昨再與英國簽署「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主管機關與台灣司法主管機關間移交受刑人協議」,使台、英雙方受刑人得以返回原籍國執行剩餘刑期。
 
我與英簽署跨國移交,是否影響撞死我國孝子送報生遭判刑,卻潛逃英國的英商林克穎不必來台服刑?對此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表示,我與英簽署協議非因林案,林克穎必須在將來引渡來台執行後,若符合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及協議規定,才可適用。

法務部表示,今年4月15日,國際及兩岸法律司代表我方在台簽署台英移交受刑人協議,本月3日,再由英國國家罪犯管理服務署司長Digby Griffith在英國倫敦完成異地簽署「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主管機關與台灣司法主管機關間移交受刑人協議」。
 
協議源於2014年9月間,法務部前政務次長吳陳鐶率法務部人員,與英國國家罪犯管理服務署洽商簽署移交受刑人協議事宜,同年12月間英方提出移交受刑人草案,法務部、外交部與英國在台辦事處歷經1年餘的研議協商後,今年1月就協議內容達成共識。
 
這也是繼2013年11月6日,我與德簽署移交受刑人協議後,英成為我與歐洲國家簽署的第二個雙邊司法合作協議,配合我國之「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建立兩國間平等互惠且通案操作基礎,在受刑人表達意願、提出申請並符合一定條件下,使受刑人能返回本國執行刑罰,以收教化之效。
 
截至昨天為止,共有7位英國受刑人在台服刑,未來台英將基於協議,及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規定,儘速辦理受刑人移交事宜。(胡守得/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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