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約40歲的陳姓男子前年透過38歲陳姓女子仲介,以220萬元泰銖購買不明泰國女子卵子,並找另一泰女做代理孕母,今年3月代理孕母以觀光身分抵台,並產下1子,醫院發覺有異通報新竹專勤隊,新竹地檢署依違反人工生殖法第31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居間介紹生殖細胞罪嫌起訴陳女,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陳男前年在網路上找到負責仲介的陳女,兩人相約在新竹市區的購物中心,談妥以16至18萬元泰銖購買不明泰國女子卵子,並支付52萬泰銖做促進排卵費用、115萬泰銖作為代理孕母費用,而代理孕母每月還能獲得3萬5千元泰銖。
陳男去年初前往泰國取精,並與購買的卵子以人工生殖方式成為受精卵,最後再由另一名泰國女子前往柬埔寨的醫院進行手術植入子宮,泰女成功懷孕返回泰國,經懷胎10月,泰女以觀光身分來台,在新竹市的醫院產下一子,交由陳男照顧,醫院發覺有問題,通報專勤隊。
陳男坦承為傳宗接代才找上陳女,但依據人工生殖法僅將仲介的陳女與代理孕母的泰女移送法辦。陳女坦承收受10萬元完成本次交易。檢方指出,人工生殖法第31條規定,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委託者陳男和代理孕母並無罰則。(突發中心林師民/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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